據稱,張建中於1998年6月,受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原行長霍海音親屬的委託,擔任霍海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案件的辯護人後,使用霍海音在羈押期間簽署的時間倒簽為被羈押前的《授權委託書》的授權,與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國簽訂《轉委託書》,將霍海音處理「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項目」的授權轉委託給李培國,企圖減輕霍海音的刑事責任,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後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張建中提供的《授權委託書》、《轉委託書》,騙取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連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業銀行的債權失控。
張建中系北京共和律師事務所原主任,曾為大貪官成克傑、李紀周擔任辯護律師。1999年,張建中曾被評為北京市「十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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