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的庭審查明,今年2月,47歲的張家國因嗓音嘶啞到湖北麻城市人民醫院、武漢同濟醫院就診,兩院醫生均診斷為聲帶息肉,需要手術治療。各方商議後經張家國同意,決定請同濟醫院專家到麻城「主刀」。2月9日上午8時多,麻城市人民醫院醫生和同濟醫院的專家進入手術室。在麻醉過程中,張家國突然心跳停止、呼吸驟停,雖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張已成為植物人。
張家國的妻子及代理律師認為:麻城市人民醫院、武漢同濟醫院存在主觀上的疏忽大意,導致手術事故,造成原告巨大損害,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費、醫療費(目前花費已超過100萬元)、後期治療費共550多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兩家醫院辯護說,對張家國的治療、手術,都是按常規操作的,並無過錯;張的昏迷系麻醉意外造成,根據有關規定,醫院無須承擔責任。
第一被告麻城市人民醫院強調,聲帶息肉切除是小手術,醫院可以獨立完成。但由於是現任市長的手術,醫院方面高度重視,經張家國同意,特意請同濟醫院專家來主刀;在手術過程中,該院院長及幾個科室主任親自上陣,無任何主觀上的疏忽大意。
第二被告同濟醫院強調,原告張家國出現麻醉意外發生在手術之前,與請來主刀動手術的該院專家無關;而且,該院專家應約到麻城主刀,並不是受該院委派,該院與張家國並未構成醫患關係,不存在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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