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案黑幕」讀後感

作者:真言123 發表:2002-09-0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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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拜讀了盛雪女士的「華案黑幕」一書,感觸良多。作為一個一直關心遠華案的處理結果的人,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們得到的信息是支離破碎和不完整的。遠華案的查處和披露由於牽涉到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而轟動一時,純樸善良的中國人始終把此案的處理看成中共領導反腐敗決心的一個標誌。然而讀了此書後,才將支離破碎的消息串起來,感到這一次與以往一樣,又上當了。

該書採用談話記錄的方式,並引用了一些圖片資料。在這裡我不去評價賴昌星講話可信程度有多高,但是當我看到中央「4。20」專案工作組跑到加拿大對賴昌星的承諾時,我這個長期受騙的人震驚了,心亂如麻,理不出頭緒,提出幾點看法。

一、「依法治國」是中共領導的金字招牌,也最能迷惑人。專案組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承諾的內容為:「對在逃犯罪嫌疑人賴昌星的承諾1,可以寬大處理,不判處死刑。2,若有重大立功表現,將依法給予特別寬大處理。3,對賴昌星妻子曾明娜不予拘捕。4,對曾明娜,蔡玲玲以及她們的子女不予遣返。5,允許賴昌星上述親屬出入中國大陸及在大陸就學,就業。6,在依法應沒收,追繳的賴昌星,曾明娜的資產中,預留一定數額供其子女生活,就學。」這種承諾與法律是什麼關係?是依法行政的結果還是法律判決的結果?或者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經常說到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又到那裡去了呢?法律的準繩是否可以因「鬥爭」的需要,或某位領導的指示變得可松可緊,可短可長?

二、「遠華案」是被定為走私案來處理,從大陸報紙正面報導查處的湛江走私案,廈門走私案.為什麼案值一個比一個大,這種現象說明瞭什麼?二十多年來,走私實際上是某些部門的特權,對某些人來說任何時候都是賺大錢的時候,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些暴富起來的一部分人去紐約,來巴黎,揮霍無度,不但讓中國人吃驚,同時也讓外國富豪們咋舌!

三、賴昌星不論從正面說還是反面講,他確實是一個人物。應該說他是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期」具有「中國特色」的人物。這種現象太值得深思,太值得搞政治學和社會學的學者們研究,只有小學三年級的文化水平的他聰明絕頂,具有巨大的能量,攪得周天寒徹,大國上下,長城內外,海峽兩岸,中加兩國之間起波瀾。這些事實會讓那些飽讀詩書,具有碩士,博士頭銜的專家學者們倍受刺激。

正如一位前中共元老所講的話:「不反腐敗要亡國,真反腐敗要亡黨。」對大陸的當權者來說,這真是一個兩難的選擇。從生物學得到的常識是:先腐蝕,次腐敗,後腐朽。而寄希望於自己清除自身的腐敗,就如同一個外科醫生既要給自己進行腹外科手術切除腫瘤,又要給自己作截肢手術,還要給自己換心臟瓣膜是根本不可能的。對於善良的中國人來說,我們的想法全部寫在臉上,這就是憤怒,悲哀和期待......

03-09-2002(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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