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後查明,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間,石巧玲利用擔任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住院處主任並負責出院結帳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採取變造或偽造這家醫院患者住院醫療預交款退款書1081張,並與北京市無業人員陳玉梅等人配合,假冒患者或患者家屬,騙領醫院退款,前後共侵吞公款人民幣920餘萬元。案發後,陳玉梅退出贓款人民幣24.17萬元,追繳石巧玲所得贓款人民幣15萬元,其餘贓款未能追回。
此外,1999年7月至12月期間,石巧玲還利用職務之便,以將醫院住院預收款外存獲取利息發獎金為名,採用收款不入帳、向醫院財務處瞞報收款數額方式,截留公款人民幣377.6萬元後挪做他用。被單位發現後,追回人民幣200萬元,尚有177.6萬餘元她拒不說明去向。
法院終審認定,石巧玲夥同他人或單獨貪污公款人民幣1098萬餘元。其中,陳玉梅受石巧玲指使,幫助石巧玲騙領醫院公款人民幣384萬餘元。二人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均應懲處。石巧玲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陳玉梅是從犯。陳玉梅在歸案後,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出贓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以貪污罪判處石巧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陳玉梅有期徒刑10年;繼續追繳兩人貪污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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