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電臺報導,今年48歲的郭新才原是莘縣一在家務農的退伍軍人,1996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司法機關刑事拘留,後被逮捕。1997年1月28日以「故意殺人罪」被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但隨著郭新才一次次上訴,一次次被改判,先後從死刑改判死緩,又改為有期徒刑。直到去年11月1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宣告被羈押在看守所長達5年半的郭新才無罪。
郭新才在申請書中稱:「此案我純屬冤枉,由於司法機關的錯捕,並經歷一次次的錯判,使我遭受了5年半的冤獄,經濟上和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損失;由於錯判,致使我背著「殺人犯」的罪名在鬼門關上提心吊膽地徘徊了5年多,由一名共產黨員淪為階下囚,極有前途的兒子也因此背上了沈重的包袱,至今自己的大女兒下落不明,87歲的老父親整日陷於恐慌痛苦之中……」
為此,郭新才向莘縣人民法院和莘縣人民檢察院索賠,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347660.90元、精神損失費430萬元及其餘各種損失費,共計861356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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