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八旬老人散步被收容 當事人憤而起訴一審竟敗訴

發表:2002-03-26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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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在深圳和兒女們一起居住的80歲老人袁文,散步時因沒攜帶合法證件而被派出所當作 「三無人員」送進了收容站,隨後收容站將他遣送到汕尾市海豐收容站。遭此不幸的老人憤 而將深圳市上林派出所和深圳市收容站送上被告席,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他敗訴。老人及 其家屬不服,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1年12月4日,這樁行政訴訟案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至今沒有判決。2002年3月12、13日,記者 前往深圳採訪了這一案件。
出門散步被收容

袁文,出生於1920年,戶籍重慶永川市,5個兒女全在深圳安家落戶,1986年他便 到了深圳與兒女住在一起。

據袁文老人和他的委託代理人王宏對記者說,2000年5月22日上午,他從家裡步行出 來,在泥崗人行天橋至八卦三路路口散步時,遇到上林派出所工作人員的盤查。他一再說明 情況,但執法人員不聽解釋,認定他為「三無人員」而強行拉上車,隨後將他送到銀湖深圳 市收容站,在該站呆了一天一夜。23日上午,老人又被轉送到汕尾海豐收容站,該收容站 見他年邁體弱,怕出意外,沒有收留。老人懇請送去的司機再把他帶回深圳,被拒絕。

據汕尾市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在《關於收容人員袁文的處理經過》中說:「袁文於2000 年5月23日從深圳收容站遣送到我站,到達我站的時間是中午12:30分。到了我站後 ,對被收容人員進行審查登記。經我站工作人員審查,瞭解到袁文目前是居住在深圳其兒子 家裡,其本人強烈要求返回深圳。我站工作人員考慮到他個人的意願,即向站領導請求,給 袁文自行回深圳,並準備給他發放回去的路費。後袁文說自己身上還有60元。我站考慮到 他有自費能力,經站領導批准,同意其提出自行自費回深圳的請求,當天下午1點鐘左右辦 理了有關出站手續。臨走前,我們工作人員擔心他語言不通,特在他手上寫明乘車目的地深 圳,還寫明票價約30---40元,並為其叫來一輛三輪車送他到車站搭車。

老人被帶走的當天,他的子女們都在上班,中午沒有回家。當他們下班後回到家,發現給老 人留的午飯沒有動過,這才發覺人不見了。他們當即在泥崗派出所及市「110」報了案, 發動了可以發動的一切人員,查詢了交警大隊的事故處、各關口檢查站、有關醫院甚至殯儀 館,找遍了深圳所能尋找的地方,但一無所獲。幾經周折,去銀湖深圳收容站查找,出人意 料的是在該所的電腦資料裡,列印出了「袁文,30歲」的單據。親屬們感到非常吃驚,要 求查詢原始單據。但該所工作人員堅決不肯,而且態度惡劣、出言不遜,說:只有30歲的 袁文,不可能把80歲的人送走,要找就去海豐找,沒有就算了。無奈,親屬又去海豐尋找 ,結果還是一無所獲。

而在陌生的海豐,老人無奈之下只有在街上不知所措地遊蕩著。一直遊蕩到飢餓難忍、精疲 力竭時,才被好心人發現,並問明情況,將他送上回深圳的路途。他終於在深夜經歷了艱辛 回到家,但這件事導致他至今無法癒合的生理及心理傷害。身體狀況很大程度上已經被突發 性的刺激所影響,白天精神恍惚,目光呆滯,不敢邁出家門,深夜常從夢中驚醒。

收容站拒不履行上級要求

事發後,袁文和其親屬踏上了漫漫投訴路。他們先後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政府信訪辦、 深圳市人大信訪辦、深圳市民政局等單位投訴,要求討一個說法。

2000年7月18日,深圳市民政局對深圳市人大辦公廳答覆如下:市收容站對袁文實行 收容遣送是符合國家和市有關收容遣送政策法規的;市收容站遣送袁文是按照有關遣送路線 執行的;目前國家有關收容遣送法規對收容遣送對象的年齡沒有限制,因此,對80歲老人 實行收容遣送並沒有過錯;市收容站有關工作人員在對被收容人員情況進行電腦錄入時,由 於公安部門送來的「收容遣送登記表」填寫不規範,難於辨清「3」字還是「8」字,因而 把袁文的年齡80歲誤錄為30歲。因此,袁文家屬在市收容站進行查詢時,出現年齡有誤 ,使其家屬無法及時查找到其下落,這是收容站有關人員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失誤。

該局經研究決定:市收容站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袁文同志表示親切慰問,並對其家屬表示 歉意;對袁文家屬因收容站工作失誤沒及時查找到其下落而四處查找造成誤工、餐費、交通 費用由市收容站給予適當補償;對市收容站進行一次行風整頓。要全面加強對職工的職業道 德教育,提高服務水平。對工作責任心不夠造成失誤的當事人予以嚴厲的批評教育。

儘管如此,深圳收容站也並沒有履行民政局的要求,拒絕補償。

眼看投訴解決不了問題,2001年4月15日,袁文向深圳市福田區法院起訴,狀告上林 派出所和深圳市民政局(後更改主體為深圳市收容站)。在訴狀中,袁文認為,因上林派出 所和深圳收容站對他進行收容、遣送,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使他的親屬多次失去尋找的機 會,造成親屬尋找他的誤工費4916元、交通費3510元、餐費560元,各項費用共 計8977元。兩被告在對他作出收容、遣送的行為時,既沒有製作決定書,也沒有告知訴 權,根據法律規定,他有權對兩被告的收容遣送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故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 的收容遣送行為不合法;判決兩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萬元;判決兩被告賠償其家屬 為尋找他的費用開支8977元。

兩被告:我們是依法行政

2001年7月27日、8月30日,福田區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上林 派出所辯稱,當日,值勤民警巡邏經過八卦二路與三路之間的綠化帶進行例行證件檢查時, 因袁文身上沒有任何證件,即帶回派出所審查。經審查,發現袁文不是深圳常住戶口,沒有 進入深圳特區的有效證件,也沒有暫住證,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管理條例》第4 5條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清理無有效合法證件、無合法正當職業、無合法居所暫住 人員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依法對他進行收容,並移交深圳市民政局收容站處理。該所認 為此行為是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的合法行為,袁文請求的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 駁回訴訟請求。

深圳市收容站辯稱,該站對袁文的收容遣送行為是依法行政,並無過錯,不存在侵權賠償問 題。為加強城市社會管理,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中央、省、市制訂和發 布過一系列收容遣送辦法和實施細則,並在實踐中形成一整套工作程序。長期以來,公安機 關不斷對三無人員進行清理,並由民政部門負責遣送,是有法可依的。該站對袁文的收容遣 送是依法行政,袁文是被上林派出所收容送來的,在「收容遣送人員登記表」、「被收容原 因」一欄中寫明「揀破爛」,經辦人簽署意見是「建議遣送」,單位領導簽署了同意遣送的 意見。收容站根據上述意見,於5月23日上午將袁文安排遣送到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在 收容遣送期間,環境是極為寬鬆的,並沒有對袁文造成精神壓力和損害後果。在收容管理區 內,為方便被收容人員與家人或單位聯繫,專門安裝了公用電話,使用非常方便,不受任何 約束和限制。但袁文並未與家人聯繫或向管理人員陳述自己的要求。包括海豐收容站在內的 各級管理人員均未發現袁文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有任何異常的表現。5月23日,袁文家屬進 行查詢,從電腦中列印出「查詢單」。雖然,在電腦錄入時,工作人員對年齡的錄入不準確 ,但全面分析這張查詢單,除年齡以外的全部資料是正確的,從這些資料已完全可以對袁文 的去向作出判斷。此外,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或違法,諮詢程序出現錯誤,也 不影響行政決策的合法或違法。綜上所述,不論從何種角度來看,對袁文的收容遣送行為均 有法可依,談不上任何賠償。

收容站還稱,市委、市政府對收容遣送工作十分重視。過去幾年,每年平均遣送均在10萬 人次以上,今後還會依法依規收容遣送流入特區的三無人員。因此,這次判決結果對收容站 今後如何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意義十分重大。

老人一審敗訴又上訴

福田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深圳 經濟特區常住戶口的人員進入經濟特區均應辦理進入特區的有效證件或暫住證件,袁文沒有 深圳經濟特區常住戶口,進入深圳應當辦理有效證件或暫住證件。對該情形,按照《深圳經 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沒有進入特區的有效證件或者沒有暫住 證而在特區居留的暫住人員,由公安機關移交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遣離特區」,上林派出所 有權將袁文移交民政部門遣離特區。對上林派出所移交的遣離的人員,深圳收容站有權將其 遣離特區。兩被告將袁文遣離特區的行為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第4 5條的規定,行為合法,應予以支持,不存在賠償問題。福田法院2001年9月10日一 審判決如下:兩被告將原告遣離特區的行為合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要求。

一審判決後,袁文及其親屬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中稱,在遇 到派出所民警盤查時,袁文一再申明自己是出來散步而忘帶證件,自己15年前就來到深圳 兒子家居住了,並且申報過城市臨時戶口。但執法人員不聽解釋,認定上訴人是三無人員而 強行拉上車,而收容站也沒進行合法的核實、驗收。兩被告輕率地將袁文定性為三無人員的 行為是不合法的。

上訴狀中還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 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 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而上林派出所和深圳收容站全然不顧老年人的合 法權益,在未核實清楚袁文身份的情況下,單以袁文出門散步忘帶身份證為由,實施收容遣 送的行政行為,嚴重侵害了一個老年人的自由權利。

2001年12月4日,此案的二審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雙方辯論激烈。上林派出 所承認,其間並未作做任何形式的詢問筆錄,只是在遣送人員登記表上列明收容原因:「袁 文同志無證無職業,並在我轄區亂流竄。」而市收容站的代理人認為,他們是根據派出所開 出的「建議遣送」的意見將老人遣送到海豐。在收容管理區內,他們專門安裝有公用電話, 使用很方便,但原告並沒有和家人聯繫或者向管理人員提出自己與家人聯繫的要求。他們認 為在袁文收容遣送的整個過程中他們並未有任何違規之處。不過他們也承認,在接收袁文後 ,他們也沒有做書面的詢問審查筆錄登記。

群眾強烈要區規範收容遣送

此案至今沒有終審判決,但在社會上引起了一些爭議和不平。一些群眾及各界人事均予以了 關注,他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規範收容遣送。

廣東省某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對記者說,派出所和收容站在收容遣送方面做出了大量貢獻, 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穩定。但由於利益驅動,收容遣送存在很多問題,「羊毛出在羊身 上」,很多被收容人員成為了一些派出所和收容站的經濟來源之一,所以他們才那麼賣命地 將一些不符合收容遣送條件的收容。

一位姓葛的群眾提出疑問:同是收容站,深圳為何與海豐不同?為什麼海豐站能做到的深圳 市收容站做不到?海豐收容遣送站能問明白袁文老人的詳細情況,為什麼深圳市收容站卻做 不到,而是將老人給稀裡糊塗地收下遣送走。如果只要是派出所抓來的人就收下,收容所不 去做詳細的審查登記,那亂收容何時能止啊!

一位姓謝的先生說,對於80歲的老人,派出所上前查證當然可以,可不應像對待袁文那樣 ,不容你辯解,不做任何調查。法律法規是人規定的,是為人服務的,法律應該有人性。收 容遣送工作應該依法操作,對被收容的人要實行人性化管理。社會對老人要多一份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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