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晉江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二OOO年十一月下旬,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主犯賴昌星及其妻曾明娜被加拿大移民局拘捕後,因急需大筆資金聘請律師,其子賴某多次從加拿大打電話給莊少程、蔡秀猛,要他們想辦法籌集資金匯往加拿大。
莊少程接賴某提供的情況後,便打電話給曾欠賴昌星錢的洪某及「阿慶」等人,要他們還錢,並提供了蔡秀猛在香港的銀行賬戶,讓他們將籌集的三十萬港幣匯入該賬戶。同年十二月十二日,蔡秀猛攜帶一張由莊少程按賴某口授記下的加拿大收款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的紙條赴香港,次日,便將其賬戶內的三十萬港元兌換成加幣,按紙條上的內容將錢匯往加拿大。
事後,莊、蔡二人先後因涉嫌窩藏、包庇罪被廈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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