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生育權是今年法律界和社會學者爭論的熱門話題之一。爭論始於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狀告妻子侵犯生育權的案件。這位老人的妻子怕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年輕時曾三次私自墮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無子,沒有享受到生育的權利。此後,四川、北京等地也陸續受理了一批生育權案件,由於當時男性生育權在法律中還是個空白,法院在審理中只能根據《婚姻法》或《民法》進行裁定。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共七章47條,其中「生育調節」一章的第一條除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 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據統計,北京市育齡男女中約有10%選擇不要小孩;穗、京、滬等大中城市已有60萬不要小孩家庭。專家認為,不能排除這些家庭中一方改變主意、想要孩子的情況出現,那時勢必有更多的家庭捲入生育權糾紛之中,所以法律應該盡早打破對生育權的沉默。《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婦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為對等,男性也理應享有生育的權利。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將從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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