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雷洋屍檢鑑定意見》

作者:司馬百忌 發表:2016-07-0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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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6年07月01日訊】1、「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明確的死因:窒息死亡。

窒息的原因: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

所謂「胃內容物」,其實就是嘔吐物,引起嘔吐的原因很多,比如嚴重醉酒、劇烈疼痛、劇烈運動造成脫力,食物過敏等。

一般來說,人體基本的生理防範本能不會導致清醒時吸入嘔吐物,所以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多數發生在人體失去意識的時候,比如深度醉酒,或者大腦神經系統損傷的意識不清,甚至昏迷。

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的嚴重後果就是堵塞氣道,導致窒息死亡。

在雷洋案中,也可能由於涉事警察長時間壓迫雷洋身體,限制性體位造成呼吸困難,嘔吐物吸入呼吸道無法排除,導致窒息死亡。

2、「將繼續依法偵查,結合偵查工作依法判斷事實和證據」

北京檢察機關需要繼續查明案情,以判斷雷洋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以區分涉事警察的責任。

3、「涉案警務人員在執法中存在不當行為」

請注意,「不當行為」。檢察機關沒有使用「不當措施」,而是使用了「行為」二字,涉及到涉事警察執法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這種描述其實是含蓄的說了涉事警察對雷洋採取措施的非法性。

4、「邢某某、輔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發後有妨礙偵查的行為」

「主要作用」,說明瞭五位涉事警察的行為,屬於共同行為人,邢某某、輔警周某為主要責任人。

「妨礙偵查的行為」,正常的理解就是:藏匿、銷毀證據,以及共同行為人攻守同盟,偽造證據。試圖逃脫法律制裁。

5、「對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決定逮捕。」

北京檢察機關在已經查明的現階段的證據基礎上,已經足以明確涉事警察的「玩忽職守罪」的事實,且達到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性質。

刑事立案以及執行逮捕的涉嫌罪名,並非意味著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刑事起訴的罪名。「檢察機關將繼續依法偵查」,如果有證據證明雷洋的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是由於涉事警察的暴力執法行為造成,並且應當注意到後果而沒有採取措施的,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有證據證明涉事警察在主觀上存在暴力控制雷洋阻止其呼吸或者自救能力的,則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簡而言之:雷洋為什麼會嘔吐?雷洋的嘔吐情況涉事警察是否發現了?涉事警察發現雷洋嘔吐後?是否採取了救助措施?

至此,雷洋家屬代理律師陳有西團隊報案的三項罪名:濫用職權罪、偽造證據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目前已被北京檢察機關的《屍檢鑑定意見》確認了前二項,第三項,也是最為嚴重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需要檢察機關的「繼續依法偵查,結合偵查工作依法判斷事實和證據」加以確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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