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看守所在押人员罗某因病12天内先后三次出所检查治疗,医院医生作出了“不适随诊,半个月复查”的医嘱,但罗某随后在所内病情加重,甚至管号民警、驻所医生、驻所检察官提出建议后,看守所负责人董某超仍认为罗某在装病,未有任何表示。
一个月后,罗某在湖北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内死亡。
12月3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对董某超涉嫌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某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在押人员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董某超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押嫌疑人患重病医生嘱咐“不适随诊”,看守所认为其在装病。
公开资料显示,董某超今年44岁,曾在十堰市郧阳区公安系统任职多年,曾担任郧阳区公安分局叶大派出所、鲍峡所所长,后调任郧阳区看所守担任负责人。2019年8月,其曾以“新就业”为由向郧阳区住房保障局申请了公租房。
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十堰市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5日经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0日,房县人民检察院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董某超犯玩忽职守罪。
2020年10月22日,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董某超由郧阳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所长调任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负责人,对看守所工作全面负责。
同年9月26日至10月7日,该所在押人员罗某因病先后三次出所检查治疗,郧阳区人民医院内分泌科诊断其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和电解质紊乱,要求对其“不适随诊、半月后复查甲功”。
2019年10月8日至19日,被告人董某超在看守所正常上班,七次进入罗某2号监室,明知罗某的病情逐渐加重,在生活不能自理时,主观认为罗某在装病,未及时组织协调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治疗,未按分押分管的要求,将生病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也未根据罗某现实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对饮食、生活未给予适当照顾。
管号民警孙某、敖某、驻所医生李某、驻所检察官赵某发现罗某病重,多次当面向其建议让罗某到医院检查治疗,董某超未做任何表示,未按照郧阳区人民医院对罗某“不适随诊”的要求及时送医,也未向郧阳区公安分局建议对罗某变更强制措施,任由罗某病情发展。
法院: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犯玩忽职守罪,犯罪行为轻微积极赔偿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罗某在郧阳区看守所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罗某符合在慢性甲状腺炎的基础上,因重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及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董某超及其所在单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庭审中,董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12月3日,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在押人员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董某超的辩护人曾在庭审中辩称:1、被告人董文超在案发后,在检察机关首次询问时,能积极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2、被告人董文超认罪、悔罪,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董文超系初犯、偶犯。4、案发后,被告人董文超所在的单位及本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其家属谅解。5、被告人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房县人民法院认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超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超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