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撰文否定“三权分立”,被学者驳斥逻辑不通。(图片来源:李天正/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9月10日讯】配合港区国安法的实施,港府官员和中联办港澳办接连否定香港“三权分立”制度,被指歪曲历史,向香港司法独立“亮剑”。律政司司长郑若骅9日再于报章撰文称,“三权分立”常用于形容主权国家的政治架构,并不适用于香港特区。有学者认为有关说法不合乎逻辑,并否定“一国两制”。
综合自由亚洲电台及众新闻报导,郑若骅星期三在报章撰文指,在没有全面理解《基本法》和宪制秩序下,任何人试图将“三权分立”概念简单化并套用于香港,都是“枉然”和“误导公众”。她宣称香港是行政主导,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各自履行《基本法》所指定角色,各司其职,相辅相成。
她又称,香港法院不时提及“三权分立”概念,但当“正确理解”判词时,会发现法院通常是描述各机构分工或不同责任,没有详细讨论相关概念;法庭亦在不同案件确立政府以行政主导。
郑若骅以社民连成员梁国雄诉讼立法会主席及另一人的案件为例,称时任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夏正民确认香港政府以行政主导,用了“三权分立”一词,同时亦强调《基本法》中的行政机关、行政当局及立法机关明显地互相协调、彼此合作,各自履行其宪制上指定的角色。
引候任首席法官判词 惟被揭断章取义
另外,郑若骅又引述候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2008年在原讼庭一项裁决中,引用了终院非常任法官梅师贤法律期刊的文章,“提醒必须非常小心处理三权分立在本港的应用”。不过众新闻报导,翻查张举能当时的判词,其实是引述梅师贤的文章说明不同地方三权分立不同,在一个地方套用另一个地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要非常小心;梅师贤文章同时表明:“《基本法》包含三权分立”,只是“不一定是美国或者澳洲的模式”。
张举能当时的判词还清晰表述,“《基本法》的确包含三权分立的原则”,应该弹性及现实地引用三权分立,但前提是不破坏三权分立原则下诠释《基本法》。
学者:法庭判决2次提行政主导 70次提三权分立
众新闻引述法律学者贾廷思(Danny Gittings)在Twitter提出质疑:“(郑若骅)文章暗示即将上任的张首席法官在2008年判词中质疑三权分立,并建议要‘必须非常小心处理三权分立在本港的应用’。但作者究竟有无读过判词?如果有的话,他会知道当时法官说《基本法》确立(enshrined)了三权分立”。
贾廷思又说,自1997年以来,仅2宗判决提及行政主导,超过70宗判决引述了三权分立原则,但郑若骅的文章没有反映这一点。
钟剑华:三权分立与主权国家无关
自由亚洲电台报导,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助理教授、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总裁钟剑华受访指,《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条文清楚定明香港是“三权分立”,是具有宪政基础的,也反映“三权分立”与主权国家并没有关系。他又说,全球多个地区,包括非主权国家的地区都是实行“三权分立”,包括美国的自治邦波多黎各、丹麦的自治区格陵兰,以及新西兰的离岸岛等。美国的州政府,每个州有自己一套州的法律体系,基本上都是‘三权分立’,美国也有些特区,它们本身也是高度的三权分立。
因此,他认为郑若骅称不是主权国家的地区就不用“三权分立”的说法,并不合乎逻辑,也否定了“一国两制”事实。“这个逻辑我完全不明白,我觉得她(郑若骅)这个说法,完全经不起事实的考验,随口说一句说话就以为可以骗到人,她作为律政司长说这句说话是很误导”,钟剑华说。
议员忧重新研议基本法削弱立法司法
本身是律师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星期三在电台节目被问到是否同意香港是“行政主导”。他说,虽然香港政府具有较大提案权,但立法会最终可以不通过法案。他担心政府一旦认为“行政主导”是主轴,之后会将《基本法》重新演释,削弱立法、司法机关的独立及权力。
早于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一章,已订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三者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第三章亦阐明“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而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十九条亦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