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并使欺诈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实际上就是一纸空文。(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看中国2020年8月23日讯】(看中国记者丁晓雨综合报导)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称有欺诈发行的,自己购回去,并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对象、回购程序等内容。网友表示,此回购实施办法并未涉及一些具体细节,有头无尾,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并使欺诈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实际上就是一纸空文。
8月21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中国基金报》报导,《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对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落实。该条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实施办法》规定: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
适用的证券品种方面,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适用的板块方面,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同时,下列主体不得成为回购对象:一是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二是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投资者。
回购价格以市场交易价为准,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按照承诺执行。
《中国基金报》报导称,责令回购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对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网友对这样的作法表示质疑:“这种做法可行?上市公司若是有意操纵使股票大跌(公司盈利而股价大跌),这种回购不是正中公司之意?” “如果没钱或者跑路了,要如何回购?”
网民认为,“民事诉讼难,回购更难,制度是框架,执行实施难”,证监会只有尽快细化实质性、针对性、时限性回购措施,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个只有头没有尾的约束,就是一纸空文”。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责任编辑:静馨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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