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宽平乱
鲍永,字君长,上党屯留人。调任扬州太守,当时南方尚多匪盗。鲍永看到扬州官民,刚刚遭受战争的创伤,于是放宽法禁,谨慎、准确的惩办首犯,而警告镇抚其余。百姓得以安居乐业。
(《后汉书•鲍永传》)
二、深知犯人之苦的法官
陈太素,字促华,河南缑氏人。任大理(最高法院)少卿,每日当审理案件时,就废寝忘食,不管是三九寒冬,还是酷暑炎夏。其子女有时劝阻他,要他休息。他说:“犯人在牢狱之苦,岂不超过我多少倍!”
(《宋史•陈太素传》)
三、从法官到法学家
陈璋被任命为刑部主事,当时司寇张子麟,精通法律,不断提出问题,使他答不出。于是,他开始钻研法律,遇到疑难,亲自做注解。
最后成为有名的法学家,有《恤刑录》一书,流传于世。
(《献征录》)
四、唐太宗纵囚回家团圆
唐太宗将四百名犯人,放回家中,让他们按规定日期,回到牢狱。囚犯皆按时返狱。
(《唐书》)
五、延续一年的杖刑
曹彬任徐州太守时,有官吏犯法,判施杖刑。但过了一年,才对他实行杖刑。
人们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说这个人,刚娶了媳妇,如果当时杖打他,公婆必认为是儿媳妇不吉利,而打骂她,使她难
于立足。他本人也不好做人。所以延缓处罚。但是,法律也不能改变。”
(《宋史•曹彬传》)
六、皇上的意志不是法律
张释之,南阳人。封中大夫,任廷尉(中央掌管刑狱之官)。当时,有人偷盗汉高祖庙座前玉环,被抓获。
汉文帝盛怒之下,交由廷尉严加处置。张释之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偷盗宗庙服御器物者,当斩首,以此上奏。文帝看后大怒道:“百姓无法无天,竞至偷盗先帝庙中器物。我把他交给廷尉处理,是为了要灭他的九族。而你依法判斩首,这并不是我尊崇宗庙之意。”
张释之免冠,叩头谢罪说:“根据法律,判决如此足够了。况且死刑与族刑相等。如果以陛下的意志为准则,现在盗宗庙器物的就灭九族,那么愚民取长陵(指高祖陵墓)一捧土,依法判何罪呢?”停了很长时间,文帝与太后商量,同意廷尉的判决。
(《史记•张释之传》)
又事:左威卫大将军权善才,和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误用斧,砍伤昭陵(指唐太宗陵墓)柏树,其罪按法律,应当给予处分,唐高宗下令处以死刑。
狄仁杰奏道:“不应死罪。”
高宗怒道:“这是让我被人骂作不孝之子,一定要杀掉这二人。”
狄仁杰说:“汉代有人盗高祖玉环,文帝要灭其九族,张释之争辩道:假如有人取长陵一捧土,怎么处置他?于是依法只判其斩首。陛下之法就像宫门前的双阙,威严不可侵犯。罪过虽有等差,但犯法不至于死罪而致死,能这样做吗?误伐一棵柏树,而杀两位大臣,后代将评价陛下是怎样的君主呢?”
高宗怒消,遂让那二人免死。
(《唐书•狄仁杰传》)
七、用杀人来媚官的事,不能做
周敦颐,调任南安军司理参军,有罪犯按法律不当死罪,而转运使王逵,想严办他。王逵是个严酷的悍吏,大家谁也不敢与他抗争。只有周敦颐,单独与王逵争辩。王逵不听,周敦颐于是拿出手板,递给王逵,要辞官而去,说:“这样的话,还能干下去吗?用杀人、来讨好大官人的事,我坚决不做。”
王逵于是承认自己的不对。囚犯得以免死。
(《宋史•周敦颐传》)
八、 我要法,不要委任状
杨简,字敬仲,慈溪人。任绍兴府司理时,一个府吏,触怒了太守,太守让杨简审讯他。杨简申辩此人无罪,太守又要杨简审问府吏平日的过失。杨简说:“府吏的这一过错,倘不追究,现在已经无罪。如果一定要挑剔以往表现,加以治罪,我不敢奉命。”
太守大怒,杨简取出委任状,交还给他!大呼:“我要法,不要委任状!”
杨简与太守进行了激烈的抗争。太守终于止怒而从法。
(《宋史•杨简传》)
九、社会安定的体现——刑措不用
唐玄宗时代,号称“治平”(政治修明、社会安定)。一年中由刑部判决全国死罪犯人,总共只有五十八人。大大少于往年。
以前大理寺(最高法院)内的树上,相传没有乌鸦喜鹊栖止。现在喜鹊在其院内树上筑巢。群臣上书祝贺,认为几乎近于刑措不用(无人犯法,刑法搁置不用)。
(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