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8年10月29日讯】中国政法大学96级校友、女律师孙世华被广州荔湾区华林派出所警员强迫裸身“检查”,施暴凌辱案有一段时间了,案件的后续发展按照中国式的逻辑也正在进行中:同为法大校友的孙世华丈夫隋牧青律师不懈地在社交媒体上发声抗议,数家媒体先后报道披露,广州市公安局语焉不详地澄清,而几名目击证人却被刑拘,孙世华的代理律师已经提起行政诉讼。
只是,案件发展,有公共舆论的支持,有广州公安的回应,也开始了行政诉讼,似乎还欠缺一些什么,譬如,孙世华校友的支持以外的另一些东西。
虽然到目前为止,孙世华遇辱后的事态发展,表面上似乎都还在法治的轨道在进行,似乎不至于如同雷洋案一样需要动员广大校友群起声援,但是,广州市警方的应对从始至终都在回避真相,陈姓警员对孙律师的施暴、侮辱也未以刑事罪名起诉,案件的发生和进展总是欠缺一些东西——不仅在陈姓警员身上所明显欠缺的,或者十五年来孙志刚死亡之后整个广州公安系统一直以来仍然欠缺的,而且孙律师的绝大多数法大校友一直以来的沉默所表明的,包括那位两年前围猎雷洋的东小口派出所、也是法大校友的邢警官身上所欠缺的。
那就是:在可能所有法大校友乃至整个中国的所谓法律共同体都可能欠缺的,做一个“有人性的人”。
这是雅克・马里坦在参与《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前后力图为天主教教义所注入的人权哲学。只是,对我们来说,人性或许只是一个1980年代与党性一争高下的启蒙概念,尔今几乎完全丧失存在感。
作为普世价值的核心,人性意识在中国的逐渐湮灭,不仅断绝了中国与世界相联的道德纽带,也从根本上消除了中国人之成为康德意义的道德人也是现代人的可能。人性不仅无法作为一条道德原则,嵌入包括警察在内的职业操守,也难以为法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方向。
相信,这正是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尚未察觉的,发生在孙世华身上的暴虐凌辱案对所有法大校友的普遍意义:在当前法治体系和法律共同体内所欠缺的,一个以人性为本的人权意识和人权法。
换言之,且不论陈姓警员是否滥权以满足其窥探女性身体的癖好,也不论从女性律师执业到普通女性在职场普遍遭遇的性骚扰、性侵和强迫性交易,广州警方对孙世华的身体侮辱并非简单的违法个案,陈姓警员在派出所内以职权和人身控制侵害其身体,侮辱其人格尊严,是几乎所有执法机构日常执法实践中、几乎所有公民在与国家机器遭遇时最常见的人权侵害模式:由于执法人员缺乏对人性的尊重和理解,而极度缺乏人性的共情,而往往轻易地在执法过程中以施暴、人格侮辱始,导致刑讯和虐待,而以扭曲正义终。女律师孙世华的被施暴、侮辱案从而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上联结着人格侮辱和刑求两大人权要素,两者分别居于人权概念和法律的核心。
因为,自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以来200余年的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神的神圣性被现代性逐渐消除的同时,人的神圣性则基于“对人道主义上人格重要性的敏感化”而不断上升,构成世界范围的人权进步,人权法也构成引领世界法律潮流的乌托邦。
而这一进步趋势的起点,却远在《人权宣言》之前,应当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卡拉斯案和同时代的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出版的《论犯罪及惩罚》。其中,刑求被贝卡利亚描述为“最野蛮时代的渣滓”,伏尔泰受其影响,为卡拉斯案写下了《论宽容》。从此“虐待和刑讯,所有可怕的东西要么事实上被废除了,要么至少在所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减轻;而这仅仅是一本书的功劳”。
这本书是任何一个法大校友必读的刑法学经典,也是消除刑讯虐待、保证每个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从而开启现代法治的分水岭,尽管早在两千年前的古罗马,其公民权核心就在于免于刑求的权利。
不过很遗憾,自从中国签署和加入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以及其他20余部人权公约至今,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防止刑讯虐待方面的制度化措施,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却始终难以浸入每个执法人员,人权意识匮乏在公检法人员中极为普遍,以国际人权公约为核心的人权法难以真正融入国内法中,公民权利和基于公民共同体的民族国家也就无从说起。
对大多数法大校友来说,传统的占有权利可能仍然是权利意识的核心,其所秉承的实证法传统无法理解浪漫主义传统以来的个人主义的人性及其神圣意义。或许正是这种人权观念的全面落后和人性理解的缺失,才造成法大校友们拒绝运用情感、道德和常识等法律以外的东西做出判断,对孙世华案件缺乏共情而陷入可怕的沉默。
金秋十月,也是联合国颁布《世界人权宣言》70周年的纪念,此宣言也是中国对建设“人类共同体”的默认承诺之一。虽然中国政府本月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了最新《国家人权报告》,若以马里坦70年前的道德要求“做一个有人性的人”来衡量,以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而论,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在人权方面的进步和改善实在乏善可陈。这难道不是所有法大校友和所有中国法律人的耻辱、和对人类共同体基本价值的无视吗?
法大校友们,不要再沉默了。
一位人大88级校友,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