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今刊宪下周首读 再看四大争议点(图)

作者:钟灵 发表:2018-01-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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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方案,将进行本地立法,再看过去4大法律争议重点。
香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方案,将进行本地立法,再看过去4大法律争议重点。(图片来源:Wikipedia)

【看中国2018年1月26日讯】(看中国记者钟灵综合报导)饱受争议的香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方案,将进入“三步走”立法程序的最后一步,即本地立法。早前已传港府计划在立法会3月补选前、立法会建制派占多数的情况下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今日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已经刊宪,将于下周三(31日)提交立法会立法会进行首读。有关行为也引起了英国上议院关注,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艾哈迈德(Ahmad)日前强调中港政府有关安排必须符合《中英联合声明》及一国两制原则,敦促双方继续遵守声明。

根据香港立法程序,条例草案在提交立法会首读、并动议二读后,将交由立法会内会处理,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在审议完成后,在交会立法会大会进行二读辩论,然后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最终三读表决。以深圳湾口岸条例草案为例,预料一地两检将最快会在今年第二季完成立法程序。

举办公听会即提立法会表决 拒绝公开粤港《合作安排》

一地两检立法程序由林郑月娥上任就随即展开,并于10月尾“一地两检”无约束力议案交由立法会讨论并表决。此前立法会2次会议上都有议员要求政府就“一地两检”举办公听会,让市民表达意见,后来立法会秘书处查询议员意见后反映大部分建制派表示反对举行公听会。在建制派护航下,林郑将“一地两检”放上立法会讨论表决,旨在为舆论造势,可指“立法会民意大比数通过”,从而开始其“三步走”的实行程序。

特首林郑月娥10月12日在施政报告问答大会上,拒绝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庄的邀请,不愿指派运输及房屋局长陈帆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出席“一地两检”青年论坛。陈帆13日更于电台节目中解释,指如果出席论坛“只会引起社会更大的撕裂”,直言与青年人“相见不如不见”。

香港大学学生会会长黄政锝致电该节目,指政府早于9月已曾无视民间团体有关讨论“一地两检”的邀请,学生也曾邀请官员到院校交流仍被拒绝,质疑当局刻意回避市民,指“有交流又不愿出席、无交流又说市民拒绝交流,其实政府要怎样才愿意与市民多沟通?”

对此前立法会内会主席兼港区人大代表刘健仪在《城市论坛》亦承认,“一地两检”方案原则上不需通过“无约束力议案”,但议案既然放到立法会讨论就应该“尽量吸纳意见、负上责任”,对于港府不举办立法会公听会向公众披露细节的作法,表示“感到奇怪”。

11月15日“一地两检”议案在立法会强行获通过后,林郑月娥随即在18日与广东省省长马兴瑞签订被港人指为“割地方案”的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然而林郑其后以“尊重人大常委”为由拒绝公开《合作安排》全文。

对此立法会议员兼大律师陈淑庄批评,港府不公布协议内容就签署“比黑箱作业更黑箱”,认为港府行为是极不当及不负责任,因为这份协议有关港人的切身利益,包括港人在内地口岸区遇到问题时是否可以拨打香港求助电话999、突发情况是移交内地执法部门处理还是香港执法部门处理、内地执法人员数目、枪械数目等。陈表示,人大如果确认授权后,就不会再有回旋空间,情况令人忧虑。

此外,当时对于港府提出的以《基本法》第20条作“一地两检”法律基础的可行性,连多名京官都质疑。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被传媒问到“港府是否可引用《基本法》20条提出一地两检”时,表示“根据香港社会发展的需求给香港追加自治权,授权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被授权的是香港特区”。饶之后更反问,“一地两检谁向谁授权呢?这样的规定怎样能适合一地两检呢?”暗示《基本法》20条并不适用于港府自行提出“一地两检”。

法律根据成疑人大表决 无视“三权分立”法治制度

12月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有关高铁“一地两检”草案说明,草案于27日表决。香港社会对以人大表决方式为一地两检提供法律基础的做法感到忧虑,主要是因为这是前所未有的做法,并有许多在法律上的反常之处。

第一是行政方面,按照《基本法》及有关法律,港府行政机关应该先自行提出方案的法律基础,并向市民解释,过程应该包含公听会及公众咨询,在将无约束力议案提交立法会前,法律基础应该明确及有力。不过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曾提出的引用《基本法》18及20条,均被质疑并非符合法理基础。其后港府却将订立法律基础的权力过渡予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对法律基础作决定及说明,变相释法,使《基本法》的常规性受到严重损害。

第二是立法方面,由于该说明已经提交人大作出决定,因此在稍后的本地立法时,立法会不能作出与该说明相违背的决定,不过正常的做法应该为先由香港立法会议员从最佳效益角度出发进行审议,在有人大说明的情况下,立法会的立法权变相被干预。

第三是司法方面,“一地两检”被安排在国内签署而非香港,则香港的司法机构无权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最重要的核心文件“一地两检草案说明”也是在国内签署,并且由人大决定内容,变相释法,港人无权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此外,人大决定引用的118及119条,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环境保护。”内容均与司法、立法权无关,而是建立于理型、“振兴香港产业”的抽想概念,其法律基础相当不稳且无说服力。

无视法律意见 中港同声:人大决定高于一切

人大以全票通过一地两检草案说明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更首次表明人大常委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及最高法律效力”,并形容为“一言九鼎”,其后李又称1990年《基本法》也是在人大决定通过符合中国宪法,指人大决定“是不容置疑”,引起香港法律界质疑。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有关决定是对《基本法》的“根本性破坏”,认为人大决定反映人大已经不再依据《基本法》条文、而是以自身的所谓最高权力作决定;大律师沈士文形容,这次人大决定“创造出除释法之外的另一种改变《基本法》的方法”,而这次是“比释法更坏的做法”。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12月28日发表了强硬声明,批评人大常委的决定及过程“无可避免地削减香港及国际间对特区奉行‘一国两制’的法治理念及决心”,指有关决定是在“特区政府、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互相‘配合’下作出”,已经严重侵害《基本法》的完整性。

大律师公会表示,对人大常委会表明港府“应当立法保障一地两检安排得以落实”的措辞感到震惊,认为港府亦不能单纯以“人大常委决定”作开脱,无视立法所须的法理基础。声明指出,草案所引述的《基本法》条文“没有一条能够为港府实施一地两检提供法理基础”,并提及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指“内地法律只在西九龙站内的内地口岸区实施,而非整个特区,因此不违反《基本法》第18条”的说法,是“完全漠视及阉割《基本法》”。声明形容,如果有关说法成立,则“意味着内地法律可于香港境内由港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楼)执行”。

不过港府30日晚上发表了近2000字声明回应大律师公会及社会的批评意见,并重点反驳有关“人大常委会缺乏法理依据”的质疑,反而引用李飞指人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有最终决定权”的解说,推称:“法律专家对同一问题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对(人大)决定背后的法律理据有各自的看法当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决定没有法律基础。”港府更以人大的解说,即“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是‘处于内地’”,并坚称一地两检没有违反《基本法》第18条,即“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内地法律,否则不在香港实施的决定”,并称香港需要“尊重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与权力”,反映港府支持“人大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立场。

特首林郑月娥12月31日出席公开活动后回应传媒,不点名批评“部分法律界人士指有关决定是‘人大说了算’或‘人治’”,形容部分法律界人士是“精英心态”及“双重标准”,并指“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就至高无上,在内地一个这么大国家,13亿人口国家的法律制度就是不对的”,认为应以大陆宪法为先。令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震惊,直言“非特首应有态度”。

学者:另类手法夺港法院违宪审查权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曾在社交媒体发表逾3000字长文,表示“自己不想见到也不想相信,但种种客观事实都指向一个令人忧虑的结论”,就是人大常委首次以“一言九鼎”的人治手法“确立”一地两兼合宪合法,背后极可能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其真正目的是要阉割本来属于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以落实以“人治”为根本的“全面管治权”。

张形容,北京阉割香港法院审查权的“三步走”方案为:第一步,港府按照《基本法》17条将准备立法的法例(下面以一地两检为例),将法例向人大常委会备案,不过人大常委会可通过特别审议,由人大常委“决定”该新法例是否合宪合法,不过《基本法》17条中表明,人大只有否决及发回该新法例的权力,不具备审查、修改该新法例的权力;

第二步,人大常委确认新法例、即一地两检“合宪”后,如果有港人就一地两检提出司法覆核,人大常委就可以借此主动释法,表明“凡经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监督权、确认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须视为符合《基本法》”。在释法的威胁下,港人极可能不会提出司法覆核,因一旦释法,则以后所有法律都由“人大说了算”。然而为了避免释法而不提出司法覆核,港府与北京仍可以联手推出诸如一地两检等与《基本法》抵触的法例。

第三步,如果人大释法,香港法院就会依人大对《基本法》的法律解释审判,以后港府在类似诉讼中往往会胜诉,从而北京就能够确立人大常委按释法后的《基本法》17条、即“凡经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监督权、确认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须视为符合《基本法》”对香港司法的“全面管治权”,“任何违反《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权利与自由的条文,也无须再惧怕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战”扫除以后所有法律阻碍,包括《基本法》23条立法等。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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