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日】(本台记者秦正综合报导)中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月17日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宣判。孙鸿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人民币(下同)。
来自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的消息称,在2002年至2014年期间,孙鸿志利用职务、职权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逾1420.8万元。
消息还指,2009年至2014年11月,孙鸿志在担任松原市长期间,侵吞公款164万元。
孙鸿志是吉林蛟河人,曾长期在吉林省任职。2006年任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5月升任中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他在2014年12月26日被查,2015年6月15日被“双开”(开除公职和中共党籍)。案件去年11月10日在山东省泰安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据报导,孙鸿志是江派“吉林帮”成员,因积极追随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受到海外“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追查。
责任编辑: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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