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12月6日讯】随着聂树斌案翻案,一切“揭秘”似乎都来得稍晚,但是,正义即使迟来也不能不被呼唤,舆论已触及那些仍在高位的制造冤案者。12月5日,曾在今年三月因身体和官司原因被解除聂案代理律师资格的陈光武律师,在新浪博客发文清点“聂案罪魁”,包括冤案的高官祸首主要人物如张越、许永跃。
陈光武文章原标题为:《聂案罪魁知多少-真诚奉劝聂树斌冤案制造者投案自首》。文章开篇说,聂树斌案件折腾了20多年,最高法院一锤定音。但这不是九泉之下的聂树斌想要的结果。聂树斌想要的,该是毫无疑问的冤杀,而不是什么疑罪从无。从这一角度说。聂树斌的无罪判决,模糊了案件的诸多真相。聂树斌和该起案件毫无关系,何来疑罪?
文章说,12月3日,官媒纷纷报导“聂树斌无罪了,该追责了”,社会上更是追责呼声一片。这恐怕不是决策者想要的,也超出了最高法预料。近日,河北高院也明确表态“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调查”,如此看来,聂案的追责程序,是非启动不可了,哪怕仅是做做样子?
从哪儿追起呢?陈光武分类列出了聂案的主要制造者:
一类是背后高官黑手。
包括时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后在高层任职的许某某(编者注:系指许永跃,下同),而拼死阻止此案平反的则是已落马的前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
文章提到,今年6月15日,与王岐山关系密切的财新网就在相关报导中曾暗示,聂树斌案“涉及到的背景太黑暗,涉及到的人官儿又太大”。而聂树斌案1995年4月被速杀,坊间称“有省领导批示快杀”。这个人就应是当年的河北省委高官许某某。
而2005年王书金案发泄露了聂树斌冤情,当时聂树斌办案部门就曾找到已是国家某部高官的许某某。据说正是许某某出面强力阻挠聂案重查。已落马的前国安部副部长马建是许的亲信,而马建又是张越的盟友,因此张越要极力挡住此案平反。这一挡,就是12年。
现在这两位高官一位退休颐养天年,另一位因腐败身陷囵圄。
第二类责任人是原一审二审主审法官、检察官及相关官员。
其中首当其冲是河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平义杰。陈光武说,最后批准杀人的应该是河北高院院长平义杰,诡异的是当时必须由院长签发的聂树斌《死刑执行命令》却不是平义杰本人签发,而是由副院长王毓恭代签。究竟是平义杰深谙内情躲避风险故意不签,还是确实出差或生病不在岗位?而王毓恭副院长的代签有法律依据吗?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为何人就被草草杀了呢?这个责任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
此外还有聂树斌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康平平,代理审判员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一审公诉人田丽;二审法院审判长赵桂云,审判员王振平,审判员姜枫,以及一审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这些人其中必然要有人充当替罪羊,以玩忽职守罪担责。就看各自的背景和运气了。
第三类就是侦查机关各承办人及相关人等。
原公安承办人员为:石家庄公安局桥西分局和留营派出所干警尚中华、焦辉广、张日强、杜同福、鲁嘉亮、陈勇、张建良、刘生吉、刘实臣,崔建江、鲁嘉亮、杨孟数、周建文、王建兵、吕修森、靳昌山等。
其中尚中华应是罪魁祸首。他系原石家庄市原郊区公安分局刑侦副局长,后任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员等职。
卷宗材料显示,尚中华是聂树斌“811”案件侦破总指挥。在案发一个多月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尚中华主持制订了侦破方案,通知案发现场周边农村和工厂宿舍区,发现形迹可疑的年轻人立即报告,于是就摊上了骑车路过某厂宿舍区的聂树斌,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和作案迹象的情况下,尚中华指挥民警杜同福、张日强以“抓现行”的名义将其拿下。冤案开始了第一道工序。
鲁嘉亮、陈勇,系留营派出所警员。参与聂树斌案初审。聂树斌被突审5天5夜仍不认罪的情况下,僵局在这两位手中突破。经过他俩的这道工序,这冤案,就基本做成了。
张日强、杜同福,是案件主要承办人,系冤案的直接制造者。他们参加了对聂树斌的抓捕和突审,走访调查了大量材料,把聂树斌的无罪辩解和调查到的大量不利材料销毁或扔掉了。
法医王建兵、吕修森,系现场勘验和尸检报告的制作者。该两名法医的行为对冤案铸成作用重大,构成伪证罪或玩忽职守罪。他们在死者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且没有任何窒息征候的情况下,仅凭一件没有闭合的花衬衣,就作出“窒息死亡的”尸检结论;在没有进行全身检查仅就“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就认定全身无骨折。而此时自己的手中正持有死者胸部明显骨折的照片。
法医靳昌山,对死者康某某的血型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死者康某某为O型血。其实靳昌山根本没有对康某某的检材进行检验,系根据道听途说作出了《检验报告》。
证人余秀琴和王丽平,是受害人的工友。她们加载侦查卷宗的后期证言,显然是编造的假话。早期如实证明的笔录因与聂树斌口供不一致,被张日强、杜同福等人销毁了。后期的入卷证言,系办案人员根据聂树斌刑讯逼供形成的供述,由办案人员指导编造了。
这两位证人系受他人指使而为,入罪似略显无辜,但她们无视嫌疑人生命,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对冤案的铸成起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