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最高法院(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5年08月12日讯】设想一下你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度:一批由某个政治组织控制的人抓捕你,将你带到一个没有“外人”的地方审讯你、收集整理你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接着同属这个政治组织的另一批人起诉你,然后,还是这个政治组织的一批人审判你,宣布你在监狱中要关多久、或者是否判处死刑。这听起来有点像惊恐小说场景。当然,我相信你立刻就会想到,它不是小说。怪异的是,许多的确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度的人,对此似乎已习惯了或者麻木了。
至少有几个人没有麻木。2015年7月23日,唐荆林、袁新亭、王清营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他们的辩护律师葛永喜等要求法官说明自己是否共产党员,如果是则应回避。这样的要求是前所未有的,法官多次重锤试图打断律师的相关发言,驳回了回避申请。该案在2015年6月19日首次开庭时,律师也提出了相同要求。
被称为“广州三君子”的唐荆林、袁新亭、王清营,因印制传播过国外学者的《从独裁到民主》等著作、主张非暴力不合作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律师提出作为共产党员的法官应该回避,理由在于国家政权是共产党所执掌的,共产党员担任法官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那么,中国法官是按什么程序任命的?共产党员身份是否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法院有某个政党控制是否正当?接下来我就简略地讨论一下这些问题。
法院院长的任命
首先说各级法院最高领导人职位即院长。他们同时是所在法院共产党党组书记,因此必须是共产党员。根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然而,这只是一个法外任命程序结束之后旅行履行表面批准手续、使之合法化的微不足道的环节。那个法外程序,就是著名的党管干部原则。它不见之于任何法律,但却适用于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大专院校等组织机构所有重要的领导职务。
之所以不写在法律中,原因也不难找到。即使不考虑它与民主原则的明显冲突,在技术上也无法写到法律上。如果写在法律中,表面的选举环节就显然是多余的了,关于选举的条文就没法写下去了。可是,这个不便于先在法律中的“原则”,在实际运作中却被当成理所当然“正确”的东西而予以宣扬、坚持。
那么,各级共产党组织是如何划分干部管理权限的呢?目前的做法是“下管一级”。中央决定副部、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任免,省委会决定副厅级以上干部的任命,依次此类推。就法院系统而言,最高法院院长属于副总理级,省级法院院长是副部级,他们的任免由共产党中央决定;中级法院、县级法院院长的任免分别由共产党省委会、地市委员会决定。
在具体操作上,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对同级法院院长人选有推荐、建议权。它们在推荐、建议人选时,需要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如果双方有不同意见,则由上级党委裁决。各级党委都设有组织部,负责包括法院干部在内的所有干部的考察。
在党内的任命程序完成之后,同级党委向本级人大提名,人大会议主席团将已经决定的人选提交代表们“选举”。例如,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就是由习近平以信函形式正式提名后,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再“依法提名”、由全国人大“选举”出来的。
其他法官的任命
依照法律,各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会任命。当然,在这里起作用的依然是“党管干部”中的“下管一级”规则。例如,县级法院副院长的任命,院长可以推荐人选,中级法院也可以提出意见,决定权则在共产党县委会。
作为法院党组书记的院长对于不担任庭长、副庭长等非领导职务的审判员的任命,有较大的发言权。各级法院内部普遍设有政治部,其职责之一是干部考察。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命均需先经过同级党委组织部(报请备案),在完成党内任命程序后,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任命。
至此,我还没有讨论法官的免职权问题。不过,只须说明一点就可以了,即掌握任命决定权的人也同时掌握免职决定权。
在法官的任职条件资格中,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政治素质”。所谓“政治素质”,也就是拥护“共产党领导”,对共产党忠诚。并非所有法官都是共产党员,但是在法院内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都必须是共产党员,普通审判员大多也是共产党员;作为“面子工程”的一部分,偶尔会安排一个“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副院长。
大家知道,在当今中国,一个人加入共产党往往只是为了谋求个人升迁,并不意味着信仰共产主义,也不意味着对共产党统治的方方面没有不同看法。法官也如此。不过,这并没有妨碍共产党对法院的控制。掌握法官的任免、升迁,正是实现控制的极其重要的手段之一。此外,在工作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共产党党委的“领导”。
“党”是什么?
那么,法院为一个政党所控制是否正当呢?这需要说明什么是“党”。这是一个大题目,决非一篇短文所能说清楚。不过,需要提到的是,无论什么政党,它都只是一国人群中的一部分。在英文中,“党”(party)词根就是“部分”(part)。历史上,人们长期对“党”没有好感。中文中的成语“结党营私”,表达的就是这种看法。
政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发源于西方议会政治不同派系的争斗、较量。最初人们对那种争斗也没有好看法。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党演变成组织人们参与、将民意带到政府中去的工具,政党政治成了民主政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一种不同于西方民主政党的革命党。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种政党。它的产生最初是为一种社会理想所驱动,那是一种乌托邦理想。由于那种理想并不是人们的共识,它依靠暴力夺取政权,然后以威权方式改造整个社会。
那种努力注定会失败,所以,到了1970年末、80年代初,共产党开始了“改革开放”,也就是部分回归到1949年以前。而在这整个过程中,干部特别是较高级的干部们,形成了一个新阶级,新社会的新统治阶级、新官僚贵族。情况已经变化了,但是革命的意识形态仍然在坚持,因为,他们需要用那种意识形态为其权力辩护、稳固自己的统治。
1949年以后,控制中国法院的就是这样一个政党,准确地说,国家中的一小部分人。这种控制,与普遍的正义观念,或者说关于正义的常识,构成紧张的对立关系。常识性的观念是,法院应该是维护正义的场所,为了公正审判必须独立。
但是,在共产党正统的意识形态中,法院却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镇压机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是,这一原则却被“党的领导”所废弃了。为了“党的领导”,而产生了废弃宪法、法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也导致了法院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状况。防止法院被某个党派、利益集团所控制,是所有自由民主国家或者说文明国家坚持的原则和努力的目标,而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
最后,让我们回到唐荆林、袁新亭、王清营一案。你也许会说,那是一个政治性案子。如果是其他案子,情况会不一样。但愿你说的没错。不过,假如你现在有一个官司要打,你问问自己对法院公正司法是否有信心,是否需要跑关系、行贿,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你就知道一个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体系后果会多严重了。换言之,你不清楚正义在法院会被排在第几位。
编者注:作者为旅美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