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5年06月10日讯】
举报人:王永红,女,68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大连市普兰店星台镇。电话:13941441939
被举报人:大连市公安局第二拘留所,法定代表人:刘乐国,男,职务,局长。
被举报人:大连市普兰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林乐毅,男,职务,局长。
举报事项:违法拘留、乱用私刑
一、大连市第二拘留所成为个别当权者将违法变“合法”的“洗涤剂”……
二、普兰店公安局成为大连个别当权者的打压、报复工具。
事实与理由:
八九年七月,我的母亲被时任案发地公安局政委的辛树功(本案发不久提升为市政法委书记)的亲属用刀故意杀死,我被杀致重伤,因辛树功的幕后操纵,大连两级公、检、法为包庇杀人,竟伪造杀人证据、公然“偷梁换柱”制造假案,将本案杀死、杀伤两罪,推到不满十六岁的万春梅身上三年之久,阴谋败露,又“换汤不换药”将幼女顶罪转换为老太太(杀人犯母亲)一人承担此案故意杀人罪,大连法院为纵容公安造假,故意将此案判一半扔一半,使一死一重伤命案,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附带民事二十余年,至今不审、不判……
2012年12月5日早8点30分左右,举报人王永红去全国人大来访接待室上访,填表登记后,又去中纪委接待室排队等候,一直等到11点多,由于人太多,没能登记。为此,想趁中午吃饭时间,去最高检察院找举报厅的领导谈谈案件的近况(地址:东交民巷27号旁门)。当举报人乘2路公交车到天安门广场东(站名)下车,往高检接待室方向走时,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一民警上前拦举报人说:“请把包打开检查,你是干什么的?”我说:“上访的。”民警又说:“请把身份证拿出来看一下。”举报人将身份证交给了他,没几分钟,模模糊糊的听到民警的话机里传出什么“黄色信息”之类的话,这时,民警叫来一辆警车,将举报人到天安门分局,到了分局里,民警拿出一联写有“上访人员查获单”之类的纸张,先问举报人的户籍地址,又问乘什么车过来的,要到哪里去?举报人告诉民警要去最高检察院,民警问:“送你去国家信访局,你去吗?”我说:“去”。等了大约三个多小时,有保安过来叫别人签名,举报人凑过去看到是往训诫书上签名,当保安叫到举报人的时候,举报人向他摇头,表示不签,保安便点头走了。就这样,在下午近15点左右,举报人与其他的上访人一道被天安门地区分局送到马家楼———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天安门分局指的国家信访局)。当天傍晚17点30分左右,大连市驻京办(接访处)雇北京私车,将举报人等人从马家楼强行押送到普兰店及大连。
2012年12月6日晚20时左右,被举报人大连市普兰店公安局作出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12月5日12时许,王永红(举报人)到北京市天安门附近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对其进行训诫,其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并以北京市天安门分局出具的训诫书作为处罚依据,将举报人行政拘留七天。
拘留所里用私刑
什么人能得到这种的“待遇”?谁知道这是什么感受??
眼泪流进耳朵却不能用手擦,头痒也不能用手挠,坐着腰直不起来,五天五夜躺在床板上不能翻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条例》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然而,大连市公安局第二拘留所竟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公然在拘留所里用私刑。
2012年12月8日下午16点头30分左右,也是举报人被关押的第二天,拘留所的王副所长带一些被拘留人员,将举报人强行带到一个房间里面,把两手分开成“一”或“Y”字型,用两副手铐将举报人的双手分别锁在床板上,并命令吃饭、入厕都不能打开,按排被拘留人“伺候”,因为被按排的人嫌麻烦、不原做,便出面“讲情”,才允许吃饭、入厕时把手铐打开,之后,立即带上,既便在10号~13号期间举报人在特殊情况时,也照样是暂时打开,处理完再及时铐上,为此,举报人坚持不去厕所,因为每打开一次手铐再戴上,都感觉受到极大的侮辱,如同钢针刺在心脏一样难受……举报人曾问过王副所长:“为什么这样对我?你们这里是拘留所,不是看守所。”她讲:“怕你自杀。”我又问:“你们这是在用私刑,这么做合法吗?”她讲:“是领导让的。”就这样,王永红被铐了五天五夜……
个别当权者利用拘留将违法变“合法化”
一、没有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仅有两部处罚法,即:《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训诫并不属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而且,在这两部法律中也没有条款规定被训诫者构成违法并给予处罚。举报人曾向被举报人大连市普兰店公安局陈述过,当日没有到天安门地区走访,也没有游行、集会、示威,更不存在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类似行为(天安门地区分局为证),并要求派人去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调查、取证,然而,被举报人拒不接受,坚持认为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出具的(2012)第201212050117号训诫书(以下简称为训诫书)就是举报人违法行为的证据。然而,天安门地区分局并没有指认举报人触犯训诫书中的哪一项,也没有指认举报人当日在天安门地区有违法事实及行为。显然,没有指认,就是没有违法事实。
二、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且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举报人的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北京市天安门附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被举报人大连市普兰店公安局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是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大连市公安局驻京工作组个别当权者,夜间雇黑车将举报人强行押送到普兰店进行拘留。对此,举报人要问:“在他们的眼里,政府、法律、上访人究竟是什么?中央多次强调‘人要接回,事要解决’,而他们却只拘留不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略……略
所谓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这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坏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举报人当日是去高检院上访,下车经过天安门广场东时,被民警盘问、查看身份证后,得知举报人是上访人员,就把举报人带到天安门地区分局。举报人并没有打架斗殴、损坏财物,更没有制造混乱、影响、阻碍民警执法等行为,当时是民警叫来的警车,也是民警让举报人上车去天安门地区分局,举报人只是服从、配合而已,被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行政拘留七天,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
举报人认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必须是有违法行为。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与违法上访和所谓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就本案而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没有指认举报人违反训诫书中哪一项规定,也没有指认举报人当日在天安门地区有违法行为,举报人也的的确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所禁止的相关规定,只因为举报人是上访人员,才被天安门地区分局送到所指的国家信访局(马家楼、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举报人被送到马家楼,恰恰证明了举报人当日没有违法行为(天安门附近),否则,不会被送到马家楼,而是东城区的拘留所。可见,所谓的违法事实————扰乱了天安门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完全是别有用心的个别当权者滥用公权、违背事实,一手炮制打压、报复王永红的借口……
拘留是个别当权者为劳教凑数
被举报人千里迢迢的管一起发生在北京的“治安案件”——所谓的“违法行为”,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洒,他们真正目的,就是为了压制、打击和报复。因为他们屡次对王永红的打压都得逞,如:2001年,大连市公安局对王永红决定劳教三年(诉讼期间变更为一年),经沈阳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后,至今抵赖不予国家赔偿;如:2001年3月,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公安局对王永红刑事拘留82天,严重超期羁押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所以,别有用心的个别当权者才敢再次利用公权,利用拘留、劳教来打压举报人。由于个别当权者乱搞特权,导致一死一重伤杀人案至今得不到依法解决。人的一生能有几个20年,从22岁到47岁,这24年,对于一个二十刚出头的女孩来说意味着什么?为了讨个合理的说法,举报人付出了人生中最为宝贵的时光——成为一个无家、无住房、无经济来源的流浪者,然而,此案连个合法的审案程序都得不到,难道大连市公安局的当权者不知道王永红的今天是谁造成的吗?。
公、检、法伪造证据,制造假案,包庇杀人犯,公然的执法犯法,却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们违法办案,才导致了举报人申诉、举报,有理维权遭拘留、劳教……明显是特权作怪……
公安机关本是维护社会一方平安、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然而,大连市公安局却成为个别当权者耍特权、谋私利的工具,大连市的公安局长们难道不懂得什么是公平正义吗?劳教一个有理、有据,明显有冤情的维权百姓,就那么的无所谓吗?然而,只拘留,不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又是什么行为呢?
综上所述,2158号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其实,拘留只是个别当权者利用权力将违法行为变“合法”而已,以达到打压、报复、阻挠举报人维权、翻案,为此,今特中央巡视组提出举报:要求彻查并追究个别当权者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辽宁大连-王永红
电话:132404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