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从三个月的胎儿起,开始在掌跖部位萌生花纹,到六个月完全形成,一出娘胎便都各自带上了独一无二、终身不改的指纹。据说现在全世界所有的人口中,不但没有两个人的指纹相同,并且即使比现在人口数多出几倍,也不会有相同的出来。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司法部门都把指纹作为“物证之首”,在侦破案件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根据考古发现和史籍记载,最早运用指纹破案的应是中国人。
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末年以至秦始皇时代,就已经开始在侦破案件时运用指(手)纹了。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其著作年代约在公元前251—221年之间,即在秦统一六国之前的战国末年。其中《封诊式·穴盗》简,细致而生动地记录了一个挖洞进入人家的盗窃案件的现场。它不仅指出了洞的位置、形状、大小以及挖洞工具的宽度,而且还记录了“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处。”这一记载表明至少在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作案现场堪查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且作为侦破案件的方法之一。
在唐代广泛把指纹应用于文书契约的基础上,到了宋代,手印已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
《宋史·元绛传》有这样一段记载:“按抚使范仲淹表其材,知永新县。豪子龙聿诱少年周整饮博,以技胜之,计此赀折取上腴田,立卷。久而整母始知之,讼于县。县索券为证,则母手印存,弗受。又讼于州,于使者击登闻鼓,皆不得直。绛至,母又来诉。绛视券,呼谓聿日:‘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他牍尾印,而撰伪券续之耳。’聿骇谢,即日归整母。”
这段记载表明豪强子弟龙聿利用带有周整母亲的手印的牌尾,伪造了田契,霸占了周家的良田。州县官吏未加细察,皆未发现龙聿作伪;但是经验丰富的元绛因见年月居手印之上,终于识破龙聿利用周母按有指印的旧牍伪造田契,妄图霸占民田的伎俩,从而使田产归还原主。由此可见,当时已常用手印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证据,而且能准确地鉴别出指印是谁按的,是当时按的,还是以后续按伪造的。
元代姚燧在《牧庵集》卷22所撰潘泽神道碑文中,也记载了一则利用指纹破案的事例:“转佥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使司,治有田民杀其主者,狱已结矣……又有讼其豪室奴,其一家十七人,有司观顾数十年不能正。公(潘泽)以凡今鬻人皆画男女食指横理于券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其索卷视,中有年十三儿,指理为成人。公日:‘伪败在此,为召郡儿年十三者数人,以符其指,皆密不合。豪室遂屈,毁券。’
这段记载表明,潘泽在审理案件时,是根据“指理"(即指纹)的疏密判断人的体态和年龄,详加验证,揭穿了豪室陷害一家1 7人的冤案,使冤者得以昭雪。可见当时对于指纹特征及分类已经有了相当明确的认识。
在明清时代成书的《水浒传》、《警世通言》和《红楼梦》等古典名著中,都有关于在审诉案件时,应用指纹、手印的记述。这正是当时社会上在民事和刑事中,广泛应用手指纹特征及其分类知识的生动写照。
以上说明,我国至迟在秦代已开始把指(手)纹应用于侦破案件了。到了元代以后,指(手)纹在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国外利用指纹破案的第一例是1892年,发生在阿根廷大西洋沿岸的内科契阿镇郊区的一起谋杀案:法朗西斯卡的儿子和女儿被杀死了,她控告是牧场的一名工人干的,但这名工人坚决否认犯罪。后来警方根据留在门上的血污拇指印,证明凶手是其母法朗西斯卡,因为两个孩子妨碍了她和情夫的结婚。而英国,则到1905年3月德特福得城发生谋杀年迈店主的惨案时,警方根据在被害店主钱匣上留下的汗拇指印才破了案,成为历史上递交给英国陪审团的第一份此类证据。由此可见,我国秦简中关于用手指纹破案的记载,比国外公认的最早的此类侦破方法还要早二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