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广告在中国有着特别的魅力(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4年08月27日讯】多家中国媒体本周二(8月26日)报道《广告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申请。其中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一句话意味着,那些为各大产品做代言的明星们都必须先自己使用所代言的产品。
“明星代言”在中国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一些新推向市场的产品能够借助明星们的知名度和大众的追星心理迅速占领市场,实现天文数字般的销量。另一方面,如果所代言产品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明星广告就成了虚假广告,引发争议,甚至法律纠纷。消费者状告姚明代言某鱼油软胶囊名不副实,刘嘉玲代言的SK-Ⅱ被查出禁用物质,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夸大减肥功效都曾引起中国社会的强烈反应。
明星代言有风险
最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另外,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份草案还就虚假广告给出清晰的定义。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行为相当突出。2013年,中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从虚假广告行为涉及的领域看,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排在前三位,共占虚假广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
明星的号召力是巨大的。(网络图片)
德国:由谁来代言都一样
相比较下,德国的广告虽然也有许多夸大的成分。但生产商请所谓名人为产品代言的做法并不十分盛行。德国广告业中央协会(ZAW)会长瑙恩(Dr. Bernd Nauen )告诉德国之声,德国没有关于明星为广告代言必须自己先使用的法律规定。因为在德国,不管明星也好,还是普通大众,在广告里所做出的所有表态必须属实,不能误导消费者。
“这其实是最重要的,如果德国有明星在广告里大力夸奖一个产品,比如说他已经使用了好几年,效果特别好,或者是永远也不会坏什么的。他所说的这一切就必须与相符。这与他是不是明星一点关系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