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被认定为诽谤情节严重。(新闻视频截图)
【看中国2013年09月11日讯】(看中国记者郑文新综合报导)9月9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中共“两高”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被认定为诽谤情节严重。据外媒引述法律界人士的评论认为:中共“两高”解释存在越权立法之嫌,是对公民表达权毫不掩饰的打压。
自由亚洲电台:中共“两高”解释存在越权立法之嫌
9月10日,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维权律师滕彪认为:最高法是一个审判机构,应该保持中立它没有权力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甚至是立法,这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两高这么积极的配合政府打击谣言的行为,这也是很可笑的,完全丧失了法院和检察院该坚守的最基本的底线。而中央政府打击网络大V,打击谣言,实际上是打击批评政府的言论。它用“运动”的方式动员一切力量去打击,实际上是“运动治理“的思路。
在北京的莫少平律师指,中国“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举动存在越权立法之嫌。“中国并不是一个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解释在中国,需要检察机关和法院要遵照执行、是有法律效力的。从立法技术专业的角度讲,法院只管司法权不能管立法权。但是,往往最高法、最高检的这种司法解释,有时实际上是在做新的立法。它做了扩大的解释以后,实际上就等同于有了新的立法。所以这种(作法)从专业角度来讲,应该是非常警惕的。因为等于说是,司法机关超越了职权去行使了立法机关的一些权力,这本身也是中国司法不独立的一种体现。”
德国之声:中共“两高”解释是对公民表达权毫不掩饰的打压
9月10日,德国之声中文网发表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对中共“两高”解释的评论:维权律师刘晓原认为:"两高"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款,已经违反了中国《立法法》的规定。他认为,这是"两高"配合近段时间以来“网络严打”作出的规定,目的是方便给已经抓捕和将要抓捕的网民定罪。
他认为:将互联网虚拟空间视为现实社会公共场所,按寻衅滋事罪追究,突破了《刑法》的规定。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就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因此他在网络发布《请求对"两高"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作违法审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维权律师浦志强嘲笑说,“两高司法解释,划500次转发或5000点击如何如何,说明起草者专业素养不错,精通刑法,不懂宪法,不懂互联网传播规律,要命的是智商与网络不匹配,不明白给几亿网民下套儿会很惨的。为国家好,为安定祥和计,请尽早收回成命”。
法律学者陈杰人在《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两高对诽谤的司法解释开恶劣先例》,认为这份匆匆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应景之作”,它对立法原意的突破和随意扩大犯罪范围甚至不惜以类推的方式来确立犯罪标准,是对现行刑法的亵渎,也是对广大使用信息网络的民众的威胁。
“生死由命,我要发言”,律师王甫在新浪微博表示,“'两高'在警察面前一如既往自降身价,无视人大权威出台不伦不类的司法解释僭越立法职权,将司法捆绑在妨害言论自由的机器之上,这是对公民思想自由权赤裸裸的恫吓,这是对公民表达权毫不掩饰的打压”,并“请各位转发500次”。
BBC: 很多反腐败案例都是通过网络渠道暴露出来的
当地时间9月9日,英国BBC中文网发表了金小鹏律师对中共“两高”解释的评论。金律师说,中国的民法已经针对造谣、诽谤等行为有很完善的立法,因此他不认为应对网络传谣动用刑法和公安系统。谣言和诽谤的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提起侵权诉讼来解决问题。网络信息的真实与否应该交与法庭来判断,而不是其他什么政府部门。否则这个判断的过程就是不公开的。我觉得能够控制在民事纠纷范围内的就尽量应该控制在民事纠纷内来解决, 而不应轻易地诉诸刑事法解决。因为一旦上升到刑事法,后果就非常严重,并且可能把一些无辜的人也捎带进去。
他认为中国近年来很多反腐案件都是因为先有网民揭发才得以破案,因此不能因为有些网络意见和发布信息不准确就一概严加打压。这么多年反腐败,很多案例都是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暴露出来的。而真正通过公检法机关主动发现和揭露的腐败案件到好像给人印象不深。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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