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被秘密处决 网友关注案子背后黑幕(组图)

发表:2013-07-16 01:45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6个留言 打印 特大


处死曾成杰的背后有不可告人黑幕?(看中国配图)

【看中国2013年07月16日讯】湖南前民营企业家曾成杰因“资不抵债”近日被秘密处死事件,引起网民极大关注。关注点有两个,一是,湖南法院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曾执行死刑属违法;另一点是,处死曾的背后似乎有不可告人的黑幕

*业内人士:执行前不通知家属是常态*

前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7月12日在湖南中级法院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被注射执行死刑。曾成杰的女儿通过微博透露此消息后,网民对法院秘密处决曾极为反感。多数网民对犯人被处死之前,法院居然不通知家属,表示非常不可理解。

但是,法律界人士通过微博道出了中国司法的黑暗和残酷。网名“检察官杨斌”的网友写道,公众哗然于曾成杰的被“秘密”执行死刑,如果人们知道,此乃死刑执行的常态,甚至只是死刑执行中诸多人性与法律幽暗深处的小小一角,又该如何想呢?这位网友还说,公权的傲慢与狂妄,司法的冷酷与残暴,其实远远超出人们想象。

*曾成杰案给社会的警示*

网友关注曾成杰的案子,是担心这个案子给全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

曾成杰代理律师、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7月13日在互联网发出紧急声明,对法院判处曾成杰死刑的事实给予更正。王律师指出,判处曾成杰死刑实际是当地政府图财害命,然后栽赃陷害曾成杰。王律师说,如果曾成杰的案子没有一个公正的了解,那么中国民营企业家今后都可能面临相同的命运。

王少光律师7月15日对美国之音说:“因为他(曾成杰)的资产被政府给抢占了,然后以他资不抵债判处他死刑。所以,今天不给曾成杰平反,明天就是其他民营企业家的命运。”

王律师在他的紧急声明中说,“如果不是当地政府将当时曾成杰三馆公司价值23.8亿元的资产以3.8亿元卖给了湖南省政府的独资企业财信公司,根本不会资不抵债,融资群众完全能够得到本金和利息”。

*吴英先例:没非法占有 不构成诈骗*

王律师说,当地政府变卖曾成杰企业资产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王律师说,“资不抵债”不是构成死罪的理由。他引用了当年审理浙江“非法集资案”被告吴英时,当地法院院长的一句话为证。

“按照浙江吴英那个案的(法院)院长讲的话,即使资不抵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仍然不构成诈骗。”

王律师指出,曾成杰没有任何挥霍融资款和转移资产的行为,相反,融资群众信任曾成杰,曾经纷纷要求无罪释放他。王少光说,曾成杰所在当地的民间集资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几乎所有的项目都是靠民间集资,百分之90的家庭参加了融资。

王少光律师说,网民之所以关注这个案子,除了秘密处决曾成杰之外,还对这个所谓“集资诈骗”案背后的东西感兴趣。

*代理律师直指高院周强*

王律师说,周强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只后,纠正了几起冤假错案,有的死刑犯被改判无罪释放。但是,曾成杰的案子是在周强任职湖南省长时发生的,湖南高院判处曾死刑时,周强是省委书记。他说,而湖南高院2012年2月19日做出二审判决,直到2013年3月周强从湖南到任最高法院院长前,最高法院都没有核准,周强当院长不到三个月核准。

王律师告诉记者,接下来他会陆续把办案中,最高法院违法的情节,它无视律师辩护权的情节,不断地公布出来。他说,届时会让最高法院非常难堪,甚至会让周强官位不保。

*赵永林:匆匆杀人 政府似乎在隐瞒什么*

关注曾成杰案子的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林同一天对记者表示,曾成杰的案子让人感觉,当地政府好像在隐瞒什么,所以匆匆杀人。

“曾成杰这个事当然不仅仅是死刑不通知家属的问题。它一个匆匆忙忙把人杀掉,想要掩盖某些内幕一样。社会上好多声音都在表达这种怀疑。”

曾成杰的案子被曝光的几天前,中国大贪官刘志军刚被判处死缓。网友“做天下的主人”说,刘志军被判死缓;商人曾成杰被枪决,死刑非少杀慎杀,而是对谁而杀。



来源:美国之音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