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3年06月23日讯】最近,北京二中法院和重庆一中法院,分别审理了两个大贪官案件,一个是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另一个是雷政富受贿案。这两人出庭受审时,穿的都是便装,也没有戴手铐。
我在网上搜索了大贪官、特别是副部(省)级以上贪官出庭受审时的照片,没发现一个穿了号衣,戴了手铐的。
如果大家不相信,可按这份名单去网上搜索,看看他们出庭受审时是否穿了号衣,戴了手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1025/00/7161724_158845882.shtml
但普通公民涉嫌犯罪出庭受审时,几乎都穿着看守所的号衣,有的还要戴着手铐。
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应戴着戒具,早在1981年《人民司法》杂志对此有过解答。认为被告人不应戴着戒具受审,理由是被告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他们不是罪犯。
被告人出庭受审是否解除戒具,后来,最高法院在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中作了规定。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规则》颁布实施后,各地执行并不怎么样,普通公民涉嫌犯罪出庭受审仍然不给解除戒具。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出庭受审时给解除戒具的很少。如访民胡清龙妨害公务罪案,该案上诉后,由北京市二中法院审理,开庭时,我向审判长提出要求解除他手铐,但审判长不同意。胡清龙只能穿着号衣带着手铐受审。
为何同一个法院,审理不同的被告人,还可以不同“待遇”对待?为何涉嫌犯罪的高官,可以不穿号衣不戴戒具,“体面“地出庭受审?为何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就要穿着贬损人格的号衣、戴着戒具受审?这不是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吗?
如果连形式上的公正都做不到,还能指望做到实质上的公正吗?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涉嫌犯罪的高官受审,普通公民涉嫌犯罪受审几乎都要受着号衣。号衣就是囚衣,对被告人有明显贬损,也有违无罪推定。
我认为,不论是涉嫌犯罪的高官受审,还是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受审,都不能要求他们穿着带有侮辱人格色彩的看守所号衣。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没有确定有罪前,让他们穿着号衣受审,显然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出庭受审不穿号衣,这也是国际惯例。
曾有媒体报道,在国外的庭审中,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出庭都是西装革履,开庭前,人们无法分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美国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在“娈童”案中受审时,精心设计出庭着装,他穿白色的服装,隐语是“他是无辜的”,他穿红色服装,隐语是“他受到了攻击”。
但被告人是否穿号衣出庭受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文件规定。只是个别省市法院有过规定,允许被告人出庭自行选择服装。
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又如,2006年4月12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毒品案件时,就允许两个被告人穿着自己服装出庭受审。
虽然个别省市有过类似规定,但也不知道在具体执行中做得如何?
在此,我郑重建议最高法院作出明确规定,允许被告人穿着自己服装出庭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