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元瀛《地震记》内页(记述嘉庆二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山西平陆大地震。)
北京史上最大地震、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地震波及地区示意图。
山西洪洞义旺中镇庙碑刻“地震”题记拓片。
四川雅安发生7.0级大地震,使地震二字成为近来媒体使用频率最高的字眼。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古人早期称地震为“地动”,认为是一种“地不宁”即大地不安定的现象。遭遇“地不宁”后,古人是如何抗震救灾,以减轻地震带来的社会伤痛的?
皇帝颁“罪己诏”——汉宣帝刘询“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
相对于现代,由于物资的匮乏和技术力量薄弱,古代抗震救灾的难度很大。在封建时代,不少朝代的“皇帝”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一反应,竟认为是自己得罪了上天,要检讨自己的施政得失,急于下“罪己诏”。
为什么会有这种行为?中国古人认为,天、地、人三才为一体,地宜宁不宜动,地若“不宁”有动,说明阴阳失调,或与人君失政有关,是上天给予的惩罚和告诫。所以,作为一国之君的皇帝,要赶紧承认错误,把罪过揽下来,以获得上天的宽恕,避免上天再给人间降灾,减轻灾民的不幸。
西汉刘询(宣帝)当皇帝时的本始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元前70年6月1日),河南以东49个郡国皆发生地震,不少地方是山崩水出,“杀六千余人”。刘询便为此下了道“罪己诏”。
《汉书·宣帝纪》记载,刘询是这样说的,“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刘询想表达的意思是,地震是天地神灵发出的警告,是我刘询没有安定民生,我现在很恐惧。
显然,下“罪己诏”的做法,对抗震救灾而言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帮助,但一直到清朝灭亡,封建皇帝们都愿意这么做。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元1679年9月2日)上午,北京发生了建城史上最大的一场8级大地震。这场地震所及,东至辽宁沈阳,西至河南安阳,范围之广、破坏之严重都是罕见的。震中在三河、平谷一带。从《中国地震目录》所辑史料来看,这场地震中共有45500人遇难。
据《圣祖仁皇帝实录》记载,看到如此灾情,当政皇帝玄烨(圣祖)第二天即下了“罪己诏”:
“朕薄德寡识,愆尤实多。遘此地震大变,中夜抚膺自思,如临冰渊,兢惕悚惶,益加修省。朕意中素有数事,使尔诸大臣、总督、巡抚、司道、有司各官,咸共闻知,务期洗心涤虑,实意为国为民……”
清圣祖的“罪己诏”看似“心里话”,实是忽悠所谓上天和欺骗百姓的把戏。但“天下第一人”能向天下检讨施政得失,提醒各级官员好好为百姓办事,主观上也是一种进步,对安抚灾民情绪还是相当有用的。
灾区“免租赋”——西夏时期夏州地震遭“地陷死者二人免租税三年”
如果说“罪己诏”玩虚的,那么大打“恩情牌”,给灾民以物质、经济的具体帮助,便很实在了,也最受灾民欢迎和肯定。最常见的手段之一,是给灾民“免租赋”,即现代所说的免税。
汉宣帝刘询在下“罪己诏”之后,采取了两种措施,一要求,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的朝中大臣“走基层”,寻访民间有学问的人,找到应对地震的办法;二指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意思是,法律条例中有可免除而能安定百姓的,逐条上报;对遭受地震重灾的民众,免收粮租钱税。
刘询驾崩后,29岁的刘奭(汉元帝)以太子身份继位,继位当年又发生地震。刘奭心系灾民,下诏称,关东一带没有收成,不少老百姓活不下去,各地官府(郡国)要善待灾民,不要收租收税。不只如此,还把由少府看管的皇家水面、林地等白白租给灾民,以生产自救,谋条活路。
东汉刘保(顺帝)当皇帝时的永建三年正月初六(公元128年2月22日),汉阳郡(治所在冀县,今甘肃甘谷东南)发生强烈地震,京师洛阳亦有震感。《后汉书·顺帝纪》记载,当时还是小皇帝的刘保,“诏勿收汉阳今年田租、口赋”。
北魏在免收灾民租赋方面,做得也不错。元恪(宣武帝)主政年间,北魏国境内地震频发,据《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第一卷)上的统计,元恪连头连尾当了17年皇帝,而地震发生了25次,平均二年近3次。在这种情况下,北魏朝廷多次给灾民“免租赋”。
延昌元年四月二十日(公元512年5月23日)发生的大地震,遍及京师洛阳、并州、朔州、相州、冀州、定州、瀛州及肆州、恒州等十几个州地。地震发生当年的十月份,朝廷便免除了肆州、恒州等重灾区一年的租税;十二月份又免了洛阳、河阴两县的租税。
“免租赋”手段,历朝不绝。西夏李仁孝(仁宗)当皇帝时的大庆四年四月(公元1143年5月),夏州(治所在今陕西省靖边县北白城子)发生地震,清吴广成《西夏书事》记载,当时李仁孝下诣,“遭地震地陷死者,二人免租税三年,一人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
唐朝李隆基(玄宗)当皇帝的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初十(公元734年3月23日),秦州发生大地震,死了4000多人。地震发生后,李隆基及时派出朝廷官员,前去震区慰问:有遇难者的人家免除一年徭役;一家死三人以上的,免除徭役二年。
朝廷“赐钱”——汉顺帝刘保下诏7岁以上伤者“赐钱”每人“二千”
“免税”是不要灾民上缴法定的钱物,这对灾区重建、恢复生产确是相当有利的,但并不能解灾民的燃眉之急,于是朝廷想到了给灾民“赐钱”。在唐宋以后,尤其到明清时期,朝廷赐钱,直接补助灾民银两、钱粮,成为一种惯例。
东汉永建三年汉阳郡大地震发生后,小皇帝刘保派光禄大夫赶赴金城、陇西等地灾区核查灾情,赏赐地震中遇难者家属。遇难者年纪在7岁以上,每人给2000钱,即《后汉书·顺帝纪》中所谓,“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
北魏宣武帝延昌元年四月地震发生后,朝廷“出太仓粟五十万石,以赈京师及州郡饥民”。第二年冬十月,朝廷除再次免除肆州、恒州等地一年税负外,又从国家粮库拿出粮食救济。纳税丁口全部死亡、孤立无所依靠、家里未接受免除赋役的灾民,由朝廷供粮,直到来年新粮收获时。
北宋赵祯(仁宗)当皇帝时的景祐四年十二月(公元1038年1月),京师开封和忻州、代州、并州等三州,先后发生地震。《宋史·五行志五》等史书记载,这一年的地震共死亡32306人,其中忻州19742人、代州759人、并州1890人。包括州一把手在内,忻州不少官员都在地震中遇难了,赵祯便给遇难官员的家属发放了5万至10万钱不等的抚恤金,“军民死伤者,皆赐有差”。
到了清代,发放金钱的做法更普遍,还形成了相应的较为成熟的“蠲赈办法”。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后,康熙要求户部和工部,迅速拨款赈灾。户部主事沙世到震中三河县后,“散赈乡村穷民九百四十一户,户各白金一两。”
在古代,除了发钱粮给幸存者生活外,官府还会给遇难者准备安葬费。如西汉刘骜(成帝)当皇帝时的绥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元前7年11月11日),京师长安发生大地震,刘骜第一时间派中央官员下去调查、慰问,“赐死者棺钱,人三千”。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凡地震中遇难者不能棺殓的,均由官府负责出资安葬。乾隆《三河县志》记载,时工部主事常德奉命等到达三河后,除发放救济金外,还负责料理遇难者后事,对1168名死者,每人头给棺殓银二两五钱。而在其他地区,遇难者每人抚恤银二两。
各界“捐银”——康熙年间临汾“阖省大小各官捐银与在城贫民盖房”
古代抗震救灾款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二是地方政府出资。此外,民间和个人“捐银”,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所谓“捐银”,是明清时期较流行的说法,即现代慈善行为所说的捐款。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公元1695年5月18日),山西临汾地区发生地震。在灾后重建中,山西官方发动全省的公职人员捐款赈灾,救助灾民生活。康熙《临汾县志·祥异志》上记载了此事,“阖省大小各官,捐银与在城贫民盖房。”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发生后,不少缙绅富户都能慷慨解囊,为灾区出钱出力。据张仪《张学士文集》,当时有位在天津经商的张孺人,“倾箧付典质,钱积门中,雇人掘被压者,所活数十百人。”
古代朝廷也会积极引导民间抗震救灾力量。康熙十八年七月的特大地震,导致京城房屋严重倒塌,康熙皇帝除要求户部、工部等政府机构积极组织施救外,特地下诏,动员有钱的官绅富户捐银,给灾民修建房屋,对积极捐款的“大款”,朝廷会提出表扬和奖励。
在灾难面前,邻里抱团,共渡难关,这种“众志成城”也是古代所提倡的。康熙十八年七月北京地震后,康熙皇帝便号召和要求灾区老百姓互相帮助,“两邻十家户,有互相存恤之义,可协助修理”,以尽快恢复家园。
当然,古代地震救灾的措施和手段很多,并不局限于上述几种。此外,在古代,军人也是抗震救灾的主力。如宋神宗熙宁元年七月(公元1068年8月),河北路(治所在大名府)发生地震,“城壁皆压,发卒数十万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