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3-03-29 14:50:01作者:
看到广西一个12岁女孩因在超市偷“发卡和三颗糖,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法院裁决超市老板和2名员工为这种侵权行为,付出代价的报导,其中判定精神抚慰金为2万元。想起去年在美国超市亲眼看到一个有点像流浪汉的中年男子,从超市偷听装啤酒事。
我记得特别清楚,印象特别深,那天晚上大约9点多,我去家附近超市买牛奶什么的。在超市排队付账,没有几个人,我前面就是那个有点像流浪汉的中年男子,正在付款买一听啤酒(比一般啤酒听装啤酒大些),在他的左手袖口里,明显的塞了另一瓶同样的啤酒,因为他也没做太多的掩饰。我看见了,售货员是一个男的,我相信他也看见了,但是他没戳穿,冷静的收了那个人付的一瓶啤酒的钱。
我想,大概是因为即便抓到他偷东西,又能拿他怎么样呢?这么大超市这点损失应该不算什么吧!也有可能员工想到更多是和气生财,安全第一吧?
同样是偷,发生地点同样是超市,中美超市处理偷东西的案件有本质的区别!中国女孩在超市偷东西是不对,但超市捆绑他人公开示众,这是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典型的妨碍他人身体自由,无异议滥用私刑,是非法的,而且是对未成年人。这是法律意识问题!再说了,超市不是管教的地方,不具备管教别人的软硬件。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外国电影,一个穷孩子到面包店偷面包,老板故意装着没看见。那个情景让人看了特别的感动!我想那个偷面包的小孩,长大后一定会记得这位好心的面包店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