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保荐人的处罚首现最重罚单——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不过,市场普遍认为,这样的惩罚力度仍然还太轻。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12个月尽管已经属于“不受理”罚则的上限,但显然还算不得最重。最重处罚的极限是撤销资格。但从以往的罚例来看,一般都只是罚3个月,至多9个月,开12个月的罚单还是第一次。
事情的起因是国信证券所保荐的隆基股份一上市业绩就“变脸”。2012年4月10日刊登招股书,4月11日上市,但随后发布的2012年一季报显示,2012年1~3月隆基股份净利润同比下降90.5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补充公告。按照这样的说法,这似乎只是一个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
诚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所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变化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业绩波动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过,不能不注意到的是,隆基股份其实是二次上会过的会。而其保荐人则始终都是国信证券的人,只不过其中的一个搭档一换再换,另一个则一直在坚守岗位。
耐人寻味之处也正在这里。一次过会通不过的隆基股份,为何二次过会就一点问题也没有了,而上市后问题就又暴露出来了呢?隆基股份的业绩变脸或者不无受宏观经济下滑和光伏行业整体亏损影响的客观因素,但发行人和保荐人在申报过会和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报告时,对已经发生的业绩变脸或可能发生的业绩变脸显然不可能一点不知情,只不过在利益驱动下,总有人会铤而走险。
俗话说,一只碗不响,两只碗叮当。信息披露虚假,不只是发行人的事,大多跟保荐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券商和保荐人为的是承销费或保荐费。从违法犯规成本来看,受禁12个月算得了什么?
保荐人的失职和失信,充分说明,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发行制度离开了法律的保障,必然会流于形式主义的歪门邪道。笔者认为,IPO打假也应“零容忍”。这是不久前央视经济频道一个专题节目提出的观点。
只要法律保障一到位,“零容忍”就不难。在这方面,香港证监会对造假的洪良国际的处罚,显然可以给内地一个很好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