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这阵子又密集起来。1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祁晓林自缢身亡;1月11日,甘肃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副院长张万雄坠楼身亡;1月14日,湖北随州市科技局局长王甫友坠落身亡。
其实,我们只是知道这些属于“非他杀”,但非他人原因造成死亡,并不见得就是自杀。“非他杀”,只是排除死亡由他人造成而已,绳子是自己系的,楼是自己坠的。而自杀,不只需要死亡非他人原因,还需要死亡是个人所作的决定。这几年不时有官员死在车里,而且多是一男一女,双双裸体,也非他人原因,人们大多认为那是车里空气不足,一不小心,死了。“一不小心”,不算自杀。
如果说自缢与上吊意思上还算接近,坠楼与跳楼却很不相同。坠楼只是说人坠下去了,跳楼却是人主动坠下去。但说一个人坠楼而亡,并且排除有他人原因,就不仅任何人都无需负责,而且比起跳楼听起来和缓得多,——毕竟“一不小心”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有的官员“坠楼”前,会留下遗书,但也不说跳楼自杀,而要说成“坠楼身亡”。虽然留了遗书,却又经常是“不便公开”,好像官员为何而死,不是一件与公众相干的事情,他为什么要自杀身亡,不必有下文,反正大家知道他是死了,这就够了。
也不是一点原因也不说。近几年,官员自杀,往往说是抑郁。广州公安局副局长祁晓林抑郁,陕西榆林市司法局局长张引胜抑郁,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主任袁卫亮抑郁。
去年12月11日,海口市人大副主任陈琼玻坠楼身亡,3天后官方解释是:经公安部门勘查确认,排除他杀;纪检和检察部门没有发现和收到有关陈琼玻不良行为的反映。报道则称“据知情人士介绍,陈琼玻身体状况不太好,一直饱受膝盖病痛的折磨,近期刚刚做完两次手术,对其身心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可能有些抑郁”。这个解释,可谓环环相扣。排除他杀,死责在己;没有发现和收到过不良行为反映,组织上也没有施加什么压力,再次强调自杀属于个人原因。原因是什么呢,“可能有些抑郁”。
抑郁、抑郁症状、抑郁倾向,乃至只是“可能有些抑郁”,都可以作为官员自杀的最后原因。抑郁是怎样造成的,抑郁要达到怎样程度才会自杀,抑郁自杀的官员死前有过医学诊断还是事后临时被定性为抑郁,事后的定性又是否由医生做出?从来不会有交待,模模糊糊地“抑郁”二字,就可以把他给打发了。
一个官员抑郁到了要跳楼的程度,为何没有辞职,没有病休,甚至没有去看过医生?他的抑郁症状是否被发现,是否有人过问?抑郁是否影响其履行职务,是否影响了他处理公务的效果?暂且相信自杀官员确属抑郁,但抑郁到已经崩溃的官员,还在继续上班,可以说既不合乎人道,也不利于公共事务办理,又岂能不追问官员管理的问题。
抑郁严重影响人的情绪、自我评价和行动效率,因而一定会造成人际关系的变化,影响工作。官员抑郁了,周围的人与他相处是照顾病人还是正常工作,他自己的行为是病理行为还是正常办公?
如果说官员抑郁并不影响其人际关系和工作效率,那岂不是说中国的官员产生了心理和精神症状,相关公务系统也完全不受影响,这是中国的公务系统有特殊的“抗病能力”,还是中国的公务系统有特殊的服侍官员的能力?如果说官员抑郁了可以正常上班,是因为要关怀官员,即使大家都去照顾病人、公务办得低效一些也在所不惜,那岂不是说中国的公务系统原本无须负责于公众,无须在意向公众提供了怎样的服务,而只要把官员爱护好?而事实上,官员抑郁了,“有抑郁症状”,最后在职位上自杀,“爱护”的效果又怎样呢?
有人曾经说,官员抑郁自杀,说明做官压力大,必须重视官员的心理辅导。从“官员也是人”的角度来说,这大概也是有道理的。然而,出任官员,担当职务,本应有足以承担工作的身心条件。如果官员本身不具备工作抗压能力,他何以被选任?如果人们时常要顾及官员是否抑郁,是否接近崩溃,那又怎么好对他进行督责,谁督责过严,岂不是有伤善待病人的基本道德?
当然,这些问题都是建立在自杀官员真抑郁了的前提之上。而官员自杀真是抑郁所致,还是抑郁拿来作了解释自杀的方便原因,我们还不了解。需要破解的是,即使抑郁,官员自杀仍须彻查,选任过程仍须负责,抑郁有抑郁要追究的问题,这才可能使自杀官员的“抑郁”变得真实起来。宁可抑郁死,也不病休或辞职,官位怎么如此变态?抑郁而死的官员是真抑郁还是假抑郁,主动死还是被迫死,自杀死还是他杀死;抑郁是否成了筐?一称抑郁,死了就百事消灭,无须再向公众说什么,这种做法如果畅通无阻,“抑郁自杀”的官员一定会越来越多。
2013-1-15
来源: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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