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微博披露,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月7日举行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将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此消息发布后,立即被国内外媒体网站广泛转载。数小时后,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已将此新闻删除,改为新华社的正式报道称,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将劳教制度的“停止使用”换成了“改革”。
劳教的罪恶
中国的劳教制度开始于中共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镇压反革命以后,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提出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进行劳动教养。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明确了劳教对象是“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将劳教对象扩大到了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劳教制度正式实施开始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现在正在实行的是1982年“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这个试行办法充其量也只是国务院法规,而不是正式的法律。在这个试行办法中,适用劳教第一条就是“所谓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这是中国现存法律法规中唯一保留反革命罪的条款,可见,劳教制度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反映的是中共的意志。
劳教制度不需要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就可以剥夺普通公民人身自由达四年之久。手续简单到只要公安部门批准就可以送劳教。因为其使用方便,成为中共政法委最顺手的迫害人权的工具。1999年迫害法轮功开始,劳教系统就被广泛用于关押、酷刑折磨和强迫转化洗脑法轮功学员。最近被广泛报道的从马三家劳教所传出的求援信显示,在当今被关押在中国数百个劳教所被强迫生产出口奴工产品的主要还是法轮功学员。
废除劳教之难
劳教制度不仅违宪违法,也声名狼藉,法律界民间呼吁废除劳教制度多年来不断,全国人大早在2004年就计划用“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教制度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7年初,全国人大又计划在10月进行初审,都不了了之,此后再也没有进入过立法议程。其原因竟然是公安部不同意。一个名义上只是国务院下属的公安部,就能使名义上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束手无策。其原因,仍然是因为劳教制度是中共迫害人权的工具。
司法独立
劳教之恶只是中共全面破坏法制的一个部分。从1999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开始,就制定了一整套系统破坏或绕开中国法律的措施,包括设立法外指挥系统610办公室、强化党干预司法的政法委系统、用党内文件、讲话、通知甚至打招呼取代法律,用司法解释来滥用法律。最广泛使用的则是法律之外的惩罚系统,如劳教所、黑监狱、名为法制学校的洗脑班。中国司法全面乱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共对司法的干扰破坏、司法不独立是关键。
就是这次发布的消息,无论是最正式的官方说法“改革劳教制度”,还是非正式的“停止劳教制度”,都不是通过制定试行办法的公安部、转发试行办法的国务院,也不是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宣布的,而是由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在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是中央研究过了的。在中国政治术语中,中央就是中共中央,不是政府。人大只是在党做了决定之后补个批准手续而已。就是这样,还只是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而已,并非废除。
至于如何改革,当局并没有透露。但从发表的内容看,提到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将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鉴于目前的劳教制度主要用于对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和信仰人士,主要是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而严格控制的则不包括这些主要迫害对象,而仅仅限于上访者,可以预期这种改革,即使有也是极其有限的,不会根本改变其政治迫害的功能,而把对上访民众的迫害从劳教系统剥离,转到其它系统。
当中共迫于压力而取消收容制度的时候,大量原来由收容制度处理的对象就转移到了劳教所和黑监狱等。现在,即使中共迫于压力或形象而改革或停止劳教制度,仍然有大量通过司法系统的非法审判,更大量避开法律体系的黑监狱、洗脑班,甚至计划中取代劳教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可以替代,用于大规模侵犯人权。
劳教制度不是一个改革或停止的问题,而是应该立即彻底废除。因为这是一个非法的制度,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很多操纵者、指挥者和执行者都犯下了罪行。如果真的要废除,那就要对多年来被非法劳教的广大民众、政治犯、良心犯、法轮功学员和所有因为宗教信仰被迫害者公开道歉,进行国家赔偿,并对实施迫害的违法人员进行司法调查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