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记者张佑宇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周五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草案从对外公布消息到审议通过不过10多天时间,决策过程引发法律人士的反对声浪。有律师表示,该案立法过程诡秘、舆论先行的做法,不符合现代法治,难以服众。学者指,立法机关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
中新网报道: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上述议案和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后,交于28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表决。今天(28日)审议通过。
箝制网路言论空间
该草案审议前,官方媒体连日来舆论造势,报道内容主要强调法案是为了保护近年来个人讯息及隐私遭窃取滥用的状况,并称立法管制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各界共识。但许多网民认为真正的目的是为了箝制网路言论空间。
草案第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6条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分信息。”
“立法机关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对此次不顾反弹声浪快速拍板法案,袁裕来律师指出:《立法法》第35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网络立法,关乎几亿网民切身利益,关门立法,难以服众。立法机关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在微博透露说:所有媒体的舆论造势都是为了互联网法案的审议通过。这两天不断接到采访要求,希望谈谈国外是如何管理互联网的,目的也是为此。姑且不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草案内容究竟如何,这种立法诡秘、舆论先行的做法,是既不符合现代法治、也不符合公共传播的。胡泳的观点被李方平律师等人认同转发。历史学家章立凡无奈道:立法机构首先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传媒人张文祥则惊呼:人民日报等媒体忙活好几天,原来是为网络实名制准备舆论条件啊。
上海侯杰律师对此感叹:习总书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暖人话语言犹在耳,没有盼来违宪审查或司法适用,言论自由权却再遭束缚。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总结评语:“放开新闻、加强法治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