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是指采用暴力、胁迫等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超过一定时间的行为。中共国里每年都要发生数以万计的此类案件,自然数以万计的人被警察抓捕最后被送去审判。不管每年在天朝发生多少起非法拘禁案件,不管采用了何种手段,但是没有一起能够超过中共对陈光诚的非法拘禁。所以,笔者建议中共所有的公安机关不要再办非法拘禁案件,也不应再追究非法拘禁者的法律责任了。
首先中共从来就不认为对陈光诚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是犯罪的。既然中共不认这样的行为是犯罪的,那么试问中共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与政法委的官员们,还有哪一起非法拘禁构成犯罪?如果中共的官员认为对待陈光诚是犯罪的,那么就不应该采用那种行为。陈光诚被控制在自己居住地长达一年多。一年多的时间里,连他的妻子、女儿都被限制在居住地,一旦离开就要遭受毒打等,然后还是把他们限制在家。这样的行为按照中共国的法律,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一旦超过那么就是不殴打不捆绑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那么,超过了一年时间这样的拘禁,是不是完完全全的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了呢?当然按法律是构成罪了,而且是情节非常恶劣的非法拘禁罪。但是,中共当着全世界的面,继续这种犯罪的行为,而且还不自认为是非法拘禁犯罪,那么全国所有的非法拘禁案件还有必要办下去吗?
其次,中共的非法拘禁犯罪从来不受追究。对陈光诚这样长时间的非法拘禁,那绝对是最为恶劣的非法拘禁,那绝对是要逮捕审判的。如果判刑的话,周永康、临沂市长市委书记、打手若干等都是同案犯,都必须判刑。但是我们没有看到这些人被判刑。他们不仅没被判刑,而且还当着领导继续当着打手。中共不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既然是这样,那么为何每年数以万计的人却要去判刑,而周永康之流却可以自由自在?数以万计的人不要说与周永康平等,至少要与那些打手平等,也就是可以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追究非法拘禁犯罪,根本解决不了整个中共国的无法无天状态。打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作为统治者本身大规模地当着全世界的面天天无法无天,当着全世界的面干着普通犯罪分子根本都不敢那样做的罪恶勾当,而且明摆着就是不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这个社会秩序能好吗,法律的尊严能得到维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