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我去一个幼儿园,看到里面的孩子们正在听老师讲故事,他们鸦雀无声,目光清澈、纯净,本能的求知欲让他们把头抬起来仰望老师,进入了一种全神贯注的学习境界。我深深地被这幅画面打动了。
从某种程度上讲,进入社会的人就像幼儿园孩子们听故事一样,对社会上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充满好奇,想知道事情背后的神秘元素。最近,我被甚嚣尘上的“吴英案”又一次打动了。除了故事结尾的悬念尚存外,“吴英案”具有一切引人入胜故事的元素:年纪轻轻,亿万富豪,创业神话,英雄标杆,却身陷囹圄,引发广泛关注。丝丝入扣的故事情节,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人物命运,深不可测的资本市场,社会情绪的井喷式爆发,以及寓案于思的社会效果。
故事的开头极具渲染力。25岁的吴英一出场,周围所有人都被惊住了。一亮相就让整个洗车、洗衣行业陷入恐慌;仅用时半年的时间就投资了15家企业;2亿元现金买下浙江东阳市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一次性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向东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捐款500万元;风传炒期货为她带来近38亿元的财富;一举拿下胡润内地“女富豪榜”第6名;等等。一个新的偶像诞生了。华丽的故事开头极其符合当前浮躁社会的心理需要,一下子吸引了众人的眼球,一传十、十传百,她成了众人心目中的创业英雄,而且还被赋予了神话人物所不可缺少的神秘元素。
说白了,吴英玩的是一种人与钱、制度互动的游戏。如果人掌控钱、制度,人则是英雄;如果人被后两者掌控,人则是牺牲品。故事的一开始,吴英看似英雄,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英雄,因为她只是掌控了后两者中很小的一部分,因而,她的悲剧也就发生了。这个悲剧的主要线索是人与钱的冲突,人与制度的冲突,钱与制度的冲突。三种冲突把吴英的故事一步步推向高潮。
故事线索一:人与钱的冲突
人与钱的关系本来很清楚:人是钱的主人。但是,现实并不是这样,人成了钱的奴隶。例如,按照官方银行的活期基准利率0.5%计算,1年后1万元的利息才50元,而通过浙江地区的民间融资市场放贷1万元,1天就可以有50元的利息。相差如此之巨大,因而民间有钱人士愿意通过民间方式放贷。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放贷的人自以为风险可以控制,自以为一本万利,自以为可以在刀尖上跳舞。但是,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其实没有永远成功的放贷人,也就是说放贷人一旦收不回巨额借款,就会面临崩盘,甚至家破人亡。
再从吴英这个贷款人的角度看,她花了那么多的利息从民间人士中贷款,是可持续的吗?尽管到现在还有不少人相信,只要吴英不被抓,她总能还上债务。事实上,正常的市场竞争下的实体经济是没有这么大的利润率的。假如吴英不被抓,而且还上了债务,只能更加说明中国的整体经济形态出了严重的问题,只能说吴英是一个严重混乱的经济形态中的浑水摸鱼者。
有人可能认为吴英头脑冷静,善抓商机,敢想敢做,是不可多得的商业奇才。是的,这样的经商才能,也要与有限的资源、经济生态、政治生态配套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想一想吴英曾经的荣耀、神话,以及被请下神坛后的无奈、落寞、绝望,就可以发现,她的成功与失败同样都来得那么快,那么让人揪心。一个人想在如今的中国市场中取得财富上的成功,没有专业的素质、八面玲珑的关系、必要的资源和良好的市场环境,是不可能的。
故事线索二:人与制度的冲突
人与制度的关系本来也很清楚:人通过制度节省市场交易费用,降低成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制度往往成了人的绊脚石:有人被绊得踉踉跄跄;有人被绊倒了,再爬起来;有人再也没有爬起来;有人则丢了性命。在“吴英案”中,官方的金融制度本来是应该为吴英这样一批创业者服务的,但是它没有,因为它更喜欢那些大中型的国有企业,更喜欢有特殊关系的企业人士。而像吴英这样的创业新手,从这种官方金融制度中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吴英选择了替代性的民间金融规则,但是这种规则显然没有获得官方的平等承认,因而,在出了问题以后,吴英被重拳处理也就成了官方的一种选择。
在“吴英案”中,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她也十分不利。首先就是《刑法》上的死刑规定。任何死刑都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这就是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可以以法律的名义被剥夺的,人的生命权利并不享有至上性。人类文明发展的潮流是要废除死刑的,但是目前在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因而可以断定,许多人的认识是不符合历史潮流的。这种浅薄的认识的本质在于人是手段,而不是终极目的。有了这样的认识和死刑的规定,那么吴英就存在了一种被法律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再者,《刑法》上涉及金融领域的“集资诈骗罪”也是判处吴英死刑的根据。“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延伸,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加重版。国际通行的法律罪名中都有“诈骗罪”这一条,但是扩展到“集资诈骗罪”就是中国特色了。人为什么要集资诈骗?目的只有一个:非法占有。但是,在“吴英案”中,吴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只是想集资办企业、做生意,尽管有不成熟的地方,但是要说她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说不通的。如果她没有非法占有,法院又怎么能定“集资诈骗罪”呢?显然,这一法条被法院曲解使用,成了剥夺吴英生命的一个“合法”手段了。
市场经济鼓励创业,而人要创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自然而然,通过官方渠道和民间渠道集资就是必然选择。而这一条“集资诈骗罪”显然是针对民间渠道集资行为的,而不是官方渠道的集资行为。民间渠道集资从立法设置的一开始就被放到一个边缘化的地位上,结果显然有失公正,所以就不难理解有些学者说这一法条是“恶法”,应当被立即修订或者废止。
民间的呼吁常常退而求其次:即使吴英犯了“集资诈骗罪”,她也不应该被判死刑。如果法条没有问题,那么判不判死刑就是法院的技术操作了。如果法院要为技术操作找证据的话,那判死刑就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了。只可惜,吴英就成了这一“恶法”的牺牲品了。
故事线索三:钱与制度的冲突
钱与制度的关系更为简单:用制度规范钱的流动。但是,在生活中,一开始制度规范的只是那些制度执行者看得见的钱,到后来制度规范的范围缩小了,演变为只规范那些利益部门中看得见的钱,而且这些看得见的钱只为利益部门调配、使用。因而,钱也不是理论上的那个钱了,制度也不是理论上的那个制度了。钱与制度的范围同时在缩小,其功能同时被扭曲。
在“吴英案”中,吴英筹集到的钱来自于11个特定的借款人,而这11个人的钱显然不在利益部门可以看得见,或者选择看不见的范围内,所以,吴英的资金链断裂以后,问题暴露出来,当地官方迅速重拳出击:银行部门从吴英公司抽资、变卖吴英贷款抵押的固定资产,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公安部门查封吴英的固定资产,甚至还违规变卖了许多资产,同时还抓了许多的放款人;各路官员与吴英划清界限,树立清廉形象。同时,官方对于民间众多的小额放贷人的钱款去向则能不管就不管,能不问就不问,一副“踢皮球”面具高高挂起。可见,官方的钱是钱,民间的钱不是钱。
对于“吴英案”中钱的流动制度进行反思的行为,屡次发端于有良知的学者,曝光于有见地的媒体,而官方显然在这个方面还没有成熟之策,只能用一些大原则作为遮掩。因为,在官方的部门中就没有一个叫做“民间金融促进局”的地方可以为民间金融的立法摇旗呐喊。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官方却在一个维护部门利益的法律制度中专门选用了一条,用在吴英筹集的钱上,真是用心良苦。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官方担心民间数十万亿元的钱汇聚成的强大力量冲击官方的金融统治地位。官方金融制度、法律制度的更新、改进被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远远地抛在了身后,也就是说,民间的钱的流动速度大大快过了官方的制度应对速度,在这样的局面下,官方应对的手段必然是政治的方式,“杀一儆百”、“杀鸡骇猴”式的老把戏就又上演了,只是这时候政治选择的对象是一个名叫“吴英”的人而已。
截至本文完稿时,故事的悬念还在,主人公吴英还活着,还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结果。广大学者、媒体、民众都希望“刀下留人”,但是这一幕能否出现还是未知数。不管结局如何,“吴英案”都在向世界讲述这个时代中国的故事,其中有个人的喜、怒、哀、乐,也有一个国家的荣辱与兴衰。
但愿这个故事能让许多像我一样的“幼儿园学生”听得入迷,又能有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