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一段题为“杨金德讲述刑讯逼供”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这位已瘫痪不起近1年的罪犯躺在看守所,讲述自己被警方刑讯逼供致残的经过。杨金德是河南南阳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老板,同时是一起“冲击法院”涉黑案主犯,一审被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记者调查发现,不但杨金德因所在公司“抗议法院违法执行”获重刑的情节在当地饱受争议;其接受的刑讯逼供手段之离奇,更是让众多法律界人士感慨“大开眼界”。(《新快报》10月10日)
如何称之为“大开眼界”,从杨金德讲述的刑讯逼供的两种 “特色”的方法可见一斑:一种是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命名为“鬼洗脸”;另一种,是把人戴上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这被称为“与狼共舞”。在“依法治国”提出十多年后的今天,居然还会出现这样的事情,这还是人干的事吗?
而这一切,都是在“打黑”名义之下而为。将杨金德指控为涉黑主犯,警方一下就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一方面警方可以获得来自上级的支持,得到各种荣誉和奖励,甚至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又能得到底层民众的支持,人们在对黑社会的深恶痛绝之时漠视了警方自身的违法。然而,问题在于,所谓的“打黑”,又有多少是“黑打”呢?
拿杨金德本身经历来说,报道说,去年9月27日,其公司存款8.6万元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划走。员工先去银行抗议,继而去往法院。当晚,杨金德带着员工连夜进京上访。在被一位副区长带人劝回后,南阳市警方将杨金德等抓捕。如果报道属实,那这些行为明显属于正当的申诉、抗议行为,杨金德怎么是“黑社会”了呢?
即使杨金德及其所在公司确有违法行为,那也不能简单地将他的公司等同于“黑社会”,将他等同于涉黑主犯。著名刑法学家赵长青在为重庆涉黑案件辩护时说的清清楚楚,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杨金德的二审辩护律师朱明勇也说 “杨金德案即便一审认定的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甚至罪升一级,将在法院讨说法的行为认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那么他也不是黑社会。”将某人或者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上纲上线,称之为“黑社会”,先涂黑再“黑打”是一些地方警方惯用的做法。
再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是杨金德是涉黑主犯,他也不能受到如此酷刑对待: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进肛门双脚需腾空)等,包括“鬼洗脸”与“与狼共舞”,令人惨不忍睹。要知道,警察可以抛弃法律来对待所谓的黑社会,明天他就可能用酷刑来对待善良的公民;其次,在一个法治社会,即便是罪犯,也应当享有基本的权利,他也不应当被非人对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警察的“黑打”,那怕是对待真正“黑社会”的“黑打”,那也是法治社会的不可承受之重,“黑打”本身比黑社会更恐怖。
然而,“黑打”现象却无处不在,在重庆“打黑”中,就有过“黑打”争议,在贵阳,36岁的黎庆洪被贵阳司法机关认定为开阳县涉黑组织“花梨帮”的龙头老大,但其律师周泽多次称“这完全是一个错案”。如果我们不对各种假“打黑”之名的“黑打”有清醒的认识,如果我们不将“打黑”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如果我们仍然无法将警察的权力关进笼子里面,杨金德的悲剧将会再重演,我们将遭受比黑社会更可怕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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