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系“特务治国”(图)

作者:唐婉馨 发表:2011-09-0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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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批警察及便衣严防茉莉花

【看中国记者唐婉馨综合报导】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有法律专家指出,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是“非常恐怖”的事。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关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内容引发质疑。这些条款分别是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

东南网报导指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报导进一步称,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对此,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张培鸿认为,此次修改有几处值得警惕的动向:一是明确了可以不在自己家中,而是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实施监视居住,这事实上已经是一种变相羁押;二是草案规定有碍侦查或者符合其他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家属监视居住的地点,这事实上就是所谓的“强迫失踪”。鉴于监视居住时间可以长达半年,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是非常恐怖的事。

张培鸿进一步表示,纵观草案,本来是为了限制警察权扩张的刑诉法修改,最终却成了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检察机关不合理的法律监督权与相对不起诉权得到保留,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做法也不会修改,至于剩下的律师权利,忽悠来忽悠去,最终不过镜花水月。

对此,凯迪社区作者“巴渝魂”发表文章称:“此三条修改案的实质,完全不在于保护人权,甚至可以说是人权的大退步,其主要目的,是在全球民主革命呼声增高的大背景下,为维护自己的政权、特权,而保持恐吓民众,维持稳定的一种手段。但需知,稳定不是靠维护得来的,而高压,也不必然带来特权的稳固,逃窜的卡匪就是最好的注解!”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引发网络质疑声。网友“zms02”表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完全可能成为“秘密拘捕”。这是开历史倒车,实质恢复“文革”时代的极权政治。也暴露了当前某党统治下的中国最黑暗的一面,人治大于法制。

网友“segel”表示,此草案不光是针对一般民众,党派内部之间互相厮杀也找到了一个非常锐利的工具。“谁掌握了秘密警察,谁就掌握了政敌的生死,今后人间蒸发会变成一种常态,P民的众多死法又增加了一种——“死不见尸”,确切的说是特务治国。”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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