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
造成50多人死亡的上海“11·15”胶州路大火,虽然有26名直接间接责任人受到司法追诉,但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首先是房屋赔偿问题。
大火造成大楼结构受损,亲人丧生火海的伤痛更是难以抹去。因此,对静安区官方提出的大楼修复后回迁的建议,几乎没有受害者家庭愿意接受。但在房价高涨、寸土寸金的上海市中心静安区,房屋赔偿的协商难度极大,至今进展缓慢。
截至2011年7月27日,受灾大楼的162套产权房中,仅有23户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另签订了过渡房租补贴协议103份。这意味着大部分还没签订补偿协议的受灾者,对方案仍不满意。
而部分灾民更对火灾中财物损失的赔偿,灾后政府部门的问责力度等心存疑虑。因此,日前,他们聘请了浙江籍行政诉讼律师袁裕来协助维权。
今天(8月25日),袁裕来代表王閧等21名受害者家庭代表,向国务院寄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国务院公开迄今为止尚未公布的“11·15”胶州路大火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并公开事故调查组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
去年11月15日,上海胶州路发生公寓楼大火;11月16日凌晨2时许,国务院即成立了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但火灾受难者家庭认为,“公布的处理意见很概括,当事人无法从中了解事故详情,更无法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官方媒体发布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认定,事故“间接原因”中,对当地政府的责任表述为:“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灾民则质疑,“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静安区政府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呢?似乎并不明确。”
而处理意见处理了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安质监站、静安区消防支队等机关负责人,受害者和律师认为,“这些机关在本案中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不明确。”
因此,为“更加全面了解事故详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灾民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公开:“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
袁裕来在博文中提出,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国务院负责公开。
此前,静安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鉴于赔偿的漫长与复杂,他们做好了持久工作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