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胀是“奸商”造成的吗?

发表:2011-05-28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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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商’是物价上涨的结果,而不是物价上涨的原因”。

这是凯恩斯在《和约的经济后果》中的一个明确结论。

这里的“奸商”,“宽泛地说,就是资本家中的企业家,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中活跃的、建设性的因素,他们在物价飞涨的时期,不论愿意与否,希望与否,都不得不迅速变富。如果价格不断上涨,那些已经购买商品并储存起来或拥有财产和工厂的人肯定会获利。”

凯恩斯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的通胀,指责许多国家的政府“不计后果,把公众对显明是由于政府的错误做法所导致的恶果的愤怒引导到‘奸商’这一阶级身上。”

“政府的错误做法”是什么?是放任货币!

凯恩斯肯定到:“没有比放任货币更精明、更确定的推翻现有社会基础的方式了。这一过程把所有经济规律的隐藏力量都调动起来用于破坏,而且破坏的方式非常隐藏。”

凯恩斯在做出这一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论时,一直是在与日常理解相反的意义上提到“奸商”,是一种反讽的用法。政府也好,以至相当部分公众也好,总是将那些提高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人称为奸商,并认为物价上涨和通胀是奸商们造成的。而凯恩斯则肯定地讲到,这些所谓的“奸商”并不是真正的奸商,只是政府嫁祸给他们的污称。

那些在通胀中提价并赚到钱的人不但不是奸商,反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企业家,他们的活跃性和建设性是市场运行与经济增长的根本。至于他们的提价行为,是通胀的结果,而不是通胀的原因。

凯恩斯的这一结论至关重要。他告诉人们,不能将通胀归罪于所谓商人的投机和囤积居奇。商人的这些行为只是由通胀引起的,也是商人趋利的天性所在,没什么对错之分。如果在一个能够明显赚钱的环境中不去赚钱,那并不是商人的本能,也不是真正的商人。这一点并不以人们喜欢与否为判断标准,没有传统上认为的那么多伦理道德色彩,或者,根本就不能诉诸于伦理道德层面。

如果硬要从伦理道德层面上看,那也是政府大恶之后的小恶,或者,同政府大恶相比,商人行为也就称不上什么恶了。正是政府为了出于维护自身的地位与利益,首先放任了货币,有目的有步骤地故意实施了通胀政策,促成了普遍的持续性的物价上涨。“通过持续的通胀,政府可以秘密地、不被人觉察地没收公众的相当一部分财富。这是一种非常随意的没收方式,虽然使大多数人变穷了,但实际上也使一些人变富有了。这种重新随意分配财富的观点不仅会破坏安全,还会打击人们对现有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的信心。有些人由于体制原因而发了横财,这笔财富超出其正常所得,甚至超出他们的预期,这部分人就变了‘奸商’。”

当然,在通胀中受了损失的人,无论是有钱的还是没钱的,都同样憎恨这些“奸商”。这种情况下,政府再有意渲染和引导,就很容易使公众对通胀现实的不满和愤怒几乎全都撒在了这些“奸商”身上,也同时将通胀的原因归咎于“奸商”。而政府呢,则躲在自己政策过错和非法没收来的财富背后窃窃自得与发笑。

政府也就在这种大众愤怒中,将治理通胀的矛头顺理成章地转向了对“奸商”的打击上。问题是,这种避重就轻和本末倒置的做法,不仅延误了通胀的治理,反而进一步助长了通胀。更成问题的是,就像凯恩斯分析到的,通胀的持续会使货币变动越来越大,维系市场经济秩序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趋于混乱甚至毫无意义,财富的获取过程也就因此而堕落成为赌博或购买彩票。

从中不难看出,到底谁是大恶,谁应当真正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受到谴责和憎恨:自己犯了错、造成了恶果,不仅不从自身找原因并采取自纠措施,反而将这种恶的源头硬生生转嫁给别人,并对原本无辜的被嫁祸对象再予以打击,使后者在名誉上和利益上双重受害,真正的从恶者却仍在实施着恶行并加重着恶果。天下岂有此理?

令人遗憾的是,不管凯恩斯是多么明确的指出了这一点,也不管后来的有识之士多少次重复强调,政府和社会却一而再地惘顾这一忠告,可悲的现实一再上演。

在步入了21世纪市场经济的中国,每次通胀,政府和社会都首先将眼光集中到“奸商”身上,冶理措施也首先是从惩治所谓“擅自提价”的“奸商”开始了价格管制,政府就是不坦承自己放任货币的恶果,不承认通胀就是一种货币现象,并从中找原因,寻求治理措施。在严重损害甚至剥夺私人企业主体应有市场权益(尤其是市场化自主调价权)、损毁着经济增长根本基础的同时,一再错过最有利的通胀抑制时机。

由此,凯恩斯在1919年的结论和分析,对当前中国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也是有着显著意义的。广而论之,诚然,正如柏拉图2000多年前就在他的《法律篇》和《理想篇》中所指出的:“最高贵的、最包罗万象的工艺,是治国术,即政治的或皇家的‘艺术’。”,但他同时也在《高尔吉亚篇》中明确揭露到:“存在着正义的立法,也存在着诡辩论,即伪装出来的正义;存在着正义的行政管理,也存在着修辞,即前者的代用品。”

值得再次提醒的是,迄今的每次人类文明进步,总是伴随着真正正义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每次的文明衰落,总是在诡辩论的伪装和披着修辞外衣的嫁祸中发生的。当然,我们需要前者,我们强烈谴责后者!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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