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居住支出或重如泰山,但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里,居住支出或轻如鸿毛。最近,在个税免征额的讨论中,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月支出仅111元这一数据浮出水面,引起一片哗然。
面对质疑,5月4日,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王有捐做出了回应──现行统计的城镇居民居住支出不包括购建房支出和自有住房虚拟租金,而且,人均居住支出数据是租房户和自有住房户的居住支出的平均数,在调查样本中,自有住房户比重超过80%,但不需要像租房户那样支付房租,只需支付水电费、物业费等,因此拉低了平均数。
这个回应恰好暴露了目前中国居住支出统计存在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缺陷在于自有住房居住支出的计算。如果刻意遗漏或压缩自有住房的居住支出,这样的居住支出数据没有什么指导意义。更值得警惕的是,编制CPI的基础就是居民消费支出调查数据,如果居住支出数据有瑕疵,那么CPI也不值得信任,CPI之所以无法体现房价的变化,症结也在于此。下面就分析一下城镇居民居住支出统计到底“不靠谱”在哪里。
城镇居民居住支出数据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的,涉及65600户城镇居民家庭。按照“城镇住户消费支出调查表”,居住支出包括两大类:住房和水电燃料及其他,其中住房包括建筑材料、房租和维修服务等。对于租房户来说,填上“房租”和其他相关支出即可,但对于自有住房户,其他几类相关支出还好说,但“房租”一项没有办法填写,所以才导致自有住房户的居住支出反而较小。
自有住房的居住支出用如此简单和草率的办法衡量是很不靠谱的。当然,国家统计局也做了一些补充性的工作。正如王有捐在文章最后表示,“在观察研究居民现金支出时,可以使用目前公布的居民居住支出数据;在综合观察研究居民居住消费水平时,应该参照国际标准,把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考虑进来,此类数据可参考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有关国民核算资料”。
那么,根据2010《中国统计年鉴》,即使考虑了所谓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人均居住支出会是多少呢?2009年,城镇居民居住类支出16165.7亿元,当年城镇人口是62186万人,2009年人均居住类支出约为2600元,折合每月217元,虽然相比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得到的每月102.4元的数据高出了一倍,但仍然是一个低的离谱的数据。这说明,中国现行的居住支出统计,特别是关于自有住房的居住支出统计存在重大缺陷。
当然,自有住房的居住支出如何计算的确是一个复杂的统计问题,各个国家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有的采用自有住房等值租金法,用市场上同类住房的租金来估算自有住房的(机会)成本;有的采用成本法,用当期持有自有住房的成本减去收益,成本主要包括折旧、贷款利息支出和税费等,收益就是房屋的增值;有的采取支出法,用当期实际支付的现金来计算,不考虑房屋的折旧和增值;有的采取净购置法,就是将购房实际交易价格一次性计入自有住房的居住成本。
中国目前估算自有住房居住成本采用的方法似乎是成本法,但有着显著的“中国特色”。在计算自有住房的居住支出时,国家统计局用了这样一个公式: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服务支出=城镇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折旧=城镇私人建房竣工房屋每平米平均造价×城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4%(折旧率)。
可以看出,国家统计局在衡量自有住房居住成本时,除了自有住房户可以在调查表上直接填写的装修材料费、物业费和维修费等支出,只考虑了“折旧”这一个成本因素,没有考虑到贷款利息支出,也没有考虑到购房时首付的机会成本,而且,用“城镇私人建房竣工房屋每平米造价”,而不是商品房销售价格,也将带来严重低估。但另一方面,在计算过程中没有减去房屋的增值,也会带来一定的高估,对于所谓的“房奴”来说,虽然每个月要还月供,现金支出会很大,但房屋增值的幅度也很大,至少在理论上,自有住房的居住成本也许没有表面上那么高。不管怎样,现行的统计方法不怎么与时俱进,不怎么全面,因此也不怎么靠谱。
但是,在编制CPI的过程中,衡量自有住房居住成本的变动时,国家统计局似乎又改弦更张,放弃了上面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莫万贵在一篇文章中透露,“自有住房消费支出(成本)的变动则以购买商品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物业管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变化来表示,与市场房价的变化没有直接关系”。
这与上述国家统计局计算自有住房居住成本的公式不相吻合,那个公式里没有考虑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如果真是以住房抵押贷款利率衡量,但又不考虑市场房价,在利率下调时,就可能出现房价涨幅很大,但CPI中的居住类价格涨幅不大甚至下降的情形,不幸的是,2009年年中就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形。
总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人都渴望拥有自有住房的国度,自有住房的居住支出即使采用净购置法将购房支出一次性计入也无不可,这样也会让CPI更体现民生,也更体现宏观经济运行。即便退而求其次采用成本法,至少也应该考虑计入贷款利息支出并采用市场房价。像现在这样人为操控居住支出和CPI数据的不靠谱做法,只是掩耳盗铃。借用李稻葵教授对于个税改革的评价,甚至有些“弱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