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1-05-01 13:30:45作者:
据欧洲联盟发布的新闻公报,即日起未向欧洲联盟注册的中药,不得在欧盟市场以药品贩售,也不得作为药用。
据欧盟执委会(EU commission)上月29日发布的新闻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依据2004年4月30日起实施的传统草药制品法规(The 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Directive)有7年的过渡期。
凡传统植物用药必须在过渡期间内,依据这项法规明订的简易程序完成注册,保护人身用药安全。
如今过渡期届满,欧盟执委会负责卫生医疗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文森(Frederic Vincent)表示,有350种草药在过渡期内完成注册登记,但没有任何中药获认可。
欧盟在2004年颁布的传统草药制品法规,对于传统草药的登记程序虽采较为简化的步骤,但门槛并不低,办理登记者必须出示至少有15年以上的欧盟用药时程证明,登记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以致不少中药商却步。
但文森澄清,欧盟无意藉着新规定全面禁止中药在欧盟贩售,对于中国大陆方面提出的意见,欧盟已经注意到了。
文森并解释,欧盟这次修法主要是针对植物用药,至于未注明疗效与治病效果的食品或保健用品,5月1日起仍可继续使用,不过欧盟各会员国有权决定,植物药与食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