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参加“国家记忆2010·致敬历史记录者”评选活动,其中孙春龙、余戈、章东磐、邓康延等先生及民间“关爱抗战老兵网”对抗战老兵的人文关怀,令我深受感动。老兵们在现实中的遭际,尤令人扼腕。现行军人抚恤政策,未能惠及全体抗日军人。特别是原国民党军队的抗战老兵,1949年以后大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出国作战的中国远征军军人,因军事失利、被俘、伤病等原因,流落在缅甸等国境内,近年被陆续发现很多,目前亦无任何政策优抚,全靠民间志愿者爱心扶助。这些人年已垂暮且生活孤苦,亟应从速予以救助。
抗战是全民族抗战,抚恤卫国军人也应是国家行为而非党派行为。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5周年之际,中央财政曾拨出专款,向12.3万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人3000元。民政部解释说:“在乡抗日老战士”系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农村的抗日老战士。抗日老战士并非指必须参加抗日战争,而是包括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八路军、新四军、华南抗日游击队、东北抗日联军、各地游击队的老战士和从事地方工作与地下工作的老同志等。”这项规定以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共领导下的军事武装人员(甚至包括非军人)为限,未将中国全体抗战军队及民间武装人员包括在内,也未包括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华北的抗日战士,显然有失公平。
据民政部“双拥网”的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国军抗战官兵可享受复员军人优抚的,目前仅限于在国共内战中起义、投诚并加入解放军的人员(按规定仍不属于“抗日老战士”),其他情况(如曾与解放军作战、脱离内战战场等)均不在优抚之列。
我检索到两个案例:一、抗战老兵陈忠德,1938年在国民党47军127师381团当兵,1949年在四川什邡起义投诚。现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月445元,根据苍溪县民政局2011年1月26日给其亲属的回复,按规定他不属于抗日老战士,不属于社会救济对象,属于优抚对象。二、百岁抗战老兵周斌才,中央黄埔军校南宁分校第八期毕业,先后曾在上海、广西战场对日寇作战。内战初期脱离国军回乡务农。1953年起被劳改、专政长达27年。1979年“摘帽”后流离失所,经媒体呼吁,1991年(时年80岁)才在黄埔同学会、统战部干预下落实户口和居住。
相关政策对国军抗战官兵(限伤残者)虽有抚恤,但设有门槛。民政部1984年《对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抚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这种规定源自原内政部1951年、1958年的两个文件,带有海峡两岸敌对年代的印记,仅将原文件中“无反人民罪行”置换为“无重大民愤”。试想多数普通官兵有何“重大民愤”?且文件对“重大民愤”亦无界定,给政策实施留下了自由解读空间。另据民政部1980年《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过去已经办理的,不再变动。”为国捐躯身无荣典,让人情何以堪?
我曾为此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请“两会”代表、委员提案关注,同时呼吁“海峡两岸当局携手优抚留在大陆和流落缅甸的抗战老兵”。有位大学党委书记留言认为,这是“一项富于人情和现实可行的民族创举,相信能得到两岸民众的鼎力支持”,更有网友建议直接向台湾当局求助。
各国反法西斯老战士,不分党派和政治立场均享有养老金和荣誉。对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言,让浴血奋战保卫国家的将士晚年不再流泪,是一种国家道义。无论从和平统一还是统战政策的角度,如何垂范于世取信于民,正在考验大陆当局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