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公司业务重心在台湾,与美国追缴全球所得税愈趋严格等理由,与妻子商讨后放弃绿卡的李先生,近日因公入境美国,看到友人赶著在报税截止日前申报所得税,窃喜不必再担心是否要申报海外帐户,也不必在美申报所得税。然而会计师提醒,随税法不断改变,目前放弃绿卡者若未完成「埋单」手续,仍有义务申报所得税。
会计师胡桦臻指出,早年只有放弃公民的人要缴弃籍税(expatriation tax),放弃绿卡者无此要求。随税法不断修改,变成只要持绿卡超过八年,且所得与资产符合税法要求,即须与放弃公民者一样缴弃籍税。
但一项修法使2004年6月3日至2008年6月17日间,放弃绿卡或公民者,无论是否意图逃税,只要过去五年每年平均缴所得税超过14万5000元,或财产市价净值超过200万元,须马上「埋单」,向美国缴交所得税。
而后须将国务院核发的放弃绿卡或美籍表格附在寄给国税局的8854表,才算完成税法弃籍要求。否则一样有义务就全球收入在美国申报所得税。
2008年6月18日生效的最新法规规定,不论放弃绿卡或公民出自有意或无意,在弃籍前一天,所有资产都算出售。若有不动产,须以当天市价减去成为美国居民当天市价,计算资本利得税。包括退休帐户等所有收入则减去60万元免税额后,计算要缴的所得税。
会计师李新忠说,贸然放弃绿卡,除非永远与美国没有交集,不必担心税务上引发后遗症。但当事人若在美有房产、子女仍在美就读,即非放弃绿卡那么单纯。
2008年新税法虽取消放弃绿卡或公民后的十年,仍是国税局察看期,当事人在这期间若住美超过30天,仍须申报全球所得税。但新法也要求弃籍者申报1040C表格(US Departure Alien Income Return Form),马上计算全球财产市价,做为报税依据,之后尚须填写2063表格(U.S.Departure Alien Income Statement),才有资格向国税局申请弃籍许可。
纳税人财产或过去五年平均所得税若低于前述标准,虽不必「埋单」,仍须填写国税局8854表,说明过去五年均按税法诚实申报所得税,并申报海外帐户,才有资格向国税局申请弃籍许可。若未完成此要求,即使自认已放弃绿卡或公民,国税局一样有权利要求当事人申报全球所得及海外帐户。
李新忠也说,填写及寄出8854表后,国税局极可能会跟著前来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