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友十多年前从美国回来探亲,有次彻夜聊天中谈到“汽车王国”的交通事故处理。他一家旅居美国十余年,驾车途中曾遭遇过两次交通事故,整个处理过程也颇具美国特色。
第一次,他们一家三口驾车以较慢的时速沿路边准备驶下高速公路,后面一辆汽车突然咬尾撞上,老友的汽车后背厢除了一根拖在地上的排气管外几乎全部挤扁,老友对此事故的结论是,今后再也不买日本车了,价格便宜但很脆弱。出事不到十分钟,警车已不请自到,并未报警的他事后才明白,已有路过的热心驾车人已自觉报了警(美国人有此习惯)。后面的事更让老友惊奇了,警察到达后立即讯问两方当事人,双方均如实陈述事故经过,没有任何争吵,警察只是记录。不到十分钟,救护车和消防车也相继来到,全家都未无大伤害的老友更感惊奇。救护人员立即将他一家三口强行推上担架,并用皮带拴住,皮肉基本无损的老友说自己能走,救护人员根本不容分说将他们捆在担架上,理由是“目前受伤情况不明,不得随意动荡,必须接受救护”。消防车在没有险可抢时的任务则是清扫路面。在医院处理完毕,警察立即给了他一个书面通知,某月某日某时,去某交通事故简易法庭等候处理。以后就是法庭和保险公司的事了,处理事故的警察无权确定事故责任,只是该项交通事故的法定证人。开庭后谁也不用扯皮争吵,更不必找什么熟人或关系,老友获得13000元赔偿,添5000元买了一辆比较新款的福特系列水星车。
第二次,老友驾车途中被一辆疑似违规行使的车撞坏了保险杠,他在路边停下后,肇事车竟然还停在路中间。老友上前看后才知肇事车司机是一位年近八十岁老太太,虽未受大伤,饱受惊吓的她却已无法再开车。她请本人老友帮忙将车开到路边(美国还有轻微事故不得阻碍交通的习惯规定),等候警察处理。同样不到十分钟,警车不请而至。简单讯问双方事故经过并记录后(同样没有争吵或歪曲事实),由警车开道并由警察驾驶老太太的车送她回家(不存在扣留了驾照却还能自己开车的情况);另由警车开道将老友的车送到修理厂,并发给何日何地处理事故的书面通知。数日后,在交通事故法庭上,双方(一般都由代理律师而非本人)在警察的证明下,不用一小时即文质彬彬地处理完毕。刚在美国居住不久的老友获得1200元赔偿,去一废品厂花100元购得保险杠,自己抽空装上,还赚了1000元。肇事老太太明年的保险费肯定要增加,你换一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但必须提供前一家的缴费理赔记录资料。
看来美国人喜欢讲规则打官司,不爱争吵扯皮撒野动粗,遇事也不愿找什么“铁哥朋友和硬关系”,更珍惜自己的时间,因此,很少有人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打什么“疲劳战、关系战或持久战”。还有,大多数美国人把自己的信用与人格看得很重要,做过的事不会随意否认抵赖,而不愿真正履行实施的事也不会随意承诺或宣誓。
由此也联想起十多年前曾经读到一篇有关国内外保险公司巨大差异的文章,关键词是:国外保险公司的名声是赔出来的,中国保险公司的名声却是打官司打出来的。发现同样的制度规则在不同的“国情”中,竟然会出现如此的天地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