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能吃的都“偷”
这一年冬季,我来到广东,继续农民“反行为”的调查。广东的“三年困难”,是从1958年底就开始了。据东莞的一位访谈者老郭说:那时就靠偷东西吃了。1958年底还有些没挖完的木薯、番薯,最紧张的就是1959年。有什么就偷什么,什么能吃的都偷。
那时天天偷鱼偷虾吃。河里的鱼虾都不允许抓,规定是队里抓了卖给政府。因为不让人抓,长得很大。偷,也得够胆。人多了不行,吃不了也不行,吃完要把虾壳挖个坑埋起来。还偷地瓜、甘蔗,偷吃完甘蔗渣要拿到很远的地方倒掉,一点踪迹都不要给人发现。再没有东西吃就吃猪,从猪场偷。还偷死了的牛。有一次一些人正挖一头死了埋在地里的牛,民兵过来了,锄头相撞,就像拉枪栓的声音,偷牛的人吓得急忙逃跑,我们就捡了十几斤牛肉。
1960年招兵,全县体检了360人,合格的只有5个,其中就有老郭一个,其他人连90斤的体重标准都达不到。从部队复员后,老郭做了大队的干部。老郭为自己当年的行为辩护:
我在这里生,在这里长,实际上并不是偷,那些东西其实都是我们自己的,但那时人家说成是公家的。我们要生存,不能饿死嘛!这是大地赋予我们的条件,我怎么不去拿?
当时的另一个办法,就是瞒产私分。后来广东搞“反瞒产”,在全国都是有名的。
广东的瞒产私分
瞒产私分,严重起来也是从1959年初开始的,老郭的父亲就是当时被查出撤了职的。当时他担任大队干部,有一个队长要把地塘(晒谷场)上的劣谷分给社员,求得了他的同意。恰巧一个社员偷了生产队的稻谷,被人发现他有饭吃,检查到他家,他不敢说是偷的,说是队里分的。问题就这样暴露了。当时这在全国已是一个普遍性的行为。
1959年初的瞒产私分一直惊动了毛泽东,他在广东省委的报告上批示说:“公社大队长小队长瞒产私分粮食一事,情况严重……在全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并讲了如下一段有名的话:“生产大队小队普遍一致瞒产私分,深藏密窖,站岗放哨,保卫他们自己的产品……我以为生产队的做法基本上是合理的”
但瞒产私分在那个时代毕竟是一个贬义词。广东省委也不认为粮食已很紧张,反而以为目前农村仍有大量余粮。于是首先在东莞召开干部大会,反对瞒产私分,会上报出瞒产粮食4000万斤,可能还有一二亿斤。接着在雷南县发现瞒产粮食7000多万斤,相当于原报产量的50%(实际上以后并没清出多少瞒报粮食)。由此在全省开展了“反瞒产”斗争。随后,由广东开始的这场斗争一直扩展到了全国。
虽然东莞处分了一批干部,瞒产的现象还是存在。江门一个姓陈的老婆婆说:农民是被逼得太急了。人总是要生存的,要想办法的嘛。当时队里的谷种都放在一户人家,装在几个大禾桶里。几个队干部就偷扒一些,分给大家。他们也乘此多拿一点。农民把粮食藏起来,放在木笼(即木箱)里,拿衣服盖上。没有地方碾米,就想出办法,把小石磨铺上草,关上大门,快快的碾。家里的老人也总是叮嘱,一定要藏一点,多藏一点粮食。
尽管瞒产私分是很难的,“私下多分”的现象却始终存在。我从东莞了解到,分粮食的时候,可以把所谓劣谷(即瘪谷)分给大家,中间混上一些好谷,以劣谷做挡箭牌。据说一家大约能分到三麻袋(一麻袋好谷能装140斤)。所有的都是全村来分。
还有珠江三角洲地区粮食分配只计稻谷,番薯、包谷、杂粮是可以不算的。所以农民认为:“稻谷多收是政府的,杂粮多收是自己的”,即企图以多种杂粮,来达到私分的目的。
饥荒过后,“擦边行为”依然不断
偷,在“困难时期”最厉害。但饥荒过后,“偷”依然存在。最主要的是偷鱼虾。农民老何说,偷鱼虾要晚上出去,不让干部知道。那时为防止人偷,家里发现斗萁都要没收,我就用两根竹竿一个网,不用很多时间就能捞好多鱼虾。别的社员也偷,每个人都要靠这个。
在山西调查时我就发现,农民的这类行为,不能仅以“偷”字来定义。我使用了当地农民所说的词汇———“抓握”,还有“捎带”等词汇。据他们说:红薯长大了,会从泥土里露出一条缝来,缝大的红薯肯定大啦。假装在地里走,一手下去,赶紧站直腰,揣在兜里,有五六条就够解决一顿了。大白天就可以偷。偷甘蔗得是夜晚。收西瓜时,拣好的,一掌拍开,也可以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