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申诉人:
高洪明,男,50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高青县,大学本科文化,住北京市朝阳
区团结湖东里8楼1101号,中国民主党党员,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刑终
字第701号刑事裁定书一事,特向贵院提出申诉如下:
申诉要求:
一、要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刑字第1258号刑事判决书;
二、要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刑终字第701号刑事裁定书;
三、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义、依法进行赔偿。
申诉理由:
一、 组建中国民主党是符合现行宪法的合法行为,不允许组建中国民主党是严重的违宪行为,是非法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法)裁定书诬称组建中国是非法行为,但它又不在自己裁定书中明确指出违反的是什么法,可见它的指称是诬称。北京市高法诬称组建中国民主党是违反宪法的,但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以下事实。这就是宪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规定中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根据宪法这两条神圣的原则,我们组建中国民主党,这怎么能说是违反宪法呢?这难道不是北京市高法执法犯法吗?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党派、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把一部分公民享有组党的权利,而另一部分公民不享有组党的权利的言论和行为称之为是合乎宪法的。如果那样做,中国宪法神圣的原则不是让某些人、某个国家权力机关给亵渎了吗?北京市高法就是随意亵渎中国宪法的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这是令中国公民齿冷的。
二、中国民主党独立自主地开展组织活动,是完全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干扰和破坏中国民主党正当开展组织活动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北京市高法诬称中国民主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只是给本党扣两顶大帽子,其实它并没有一样法律证据。北京市高法所列“证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成立公告》第1、2、3号,《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组公告》第1号,在《中国之春》1998年总第183期发表的《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关于目前时局的五点声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党章》(临时),《关于吸纳鲁、皖、晋、内蒙四党部(筹委会)加入联总的决定》,《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成立公告》,《关于征求党旗、党徽、党歌设计方案的通知》,《中国民主党现任执行主席査建国的工作计划》,“证人”王志新、张辉、元哲、吕洪来等人的“证词”,査建国、高洪明的两台传真机等所谓“活动工具”等等,都是中国民主党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独立自主地开展组织活动的有力、合法的证明。但这些证明都被北京市高法的偏见诬称为非法行为了。这难道不是法院无法的证据吗?
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执政党,不是中国特权党,是能够并可以进行批评、监督,可以向它提出反对意见的。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共产党的态度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积极和真诚的,即:尊重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实践,尊重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尊重江泽民先生为核心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支持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支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支持中国共产党自我更新。同时中国民主党也毫不隐瞒其与中国共产党的不同的政治态度,即:中国民主党反对其共产主义有关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反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一切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垄断的理论和实践,反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内的腐败行为。据此,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共产党提出批评、进行监督、提出反对意见,这是中国民主党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民主党人依法对担任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中国共产党人进行批评、监督,提出反对意见,难道不是宪法赋予中国民主党的权利吗?北京市高法怎么能够把批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言论诬称为反对共产党呢?纵然中国民主党人给中国共产党提出反对意见,这也不是宪法明文禁止的,这北京市高法怎能说中国民主党人反对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呢?在中国公民心目中中国共产党只是执政党,而不是特权党,不能超越宪法之上,必须接受或正确对待中国公民(不论政治信仰如何)对自己进行的批评、监督和提出反对意见,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法律义务和党格道义。
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是完全可以并且应该允许中国公民对其进行批评、监督,对其提出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可以不可以批评呢?可以不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呢?中国民主党人的回答是理性的肯定的。因为:1、从理论上讲,,当今世界上不存在一种不可以批评、不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的理想化的国家政权和根本制度;同样中国当今也不存在一种理想化的国家政权和根本制度。2、从中国宪法上讲,宪法没有规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为政治禁区,不允许中国公民对其进行批评、监督,提出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因而中国民主党人作为中国公民对其提出批评、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都不是违反宪法的言行,而是中国民主党人言论自由权的体现,是中国公民在法律上的实践和兑现。3、从政治实践上讲,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通过50多年来的实际运作,其弊端、缺陷随处可见,随时可见。不让中国公民对这些弊端、缺陷进行批评、提出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是政治上讳疾忌医的行为,这有害于民族、有害于国家、有害于中国公民的。譬如:中国共产党的所谓“反右运动”让中国知识分子噤若寒蝉,所谓“大跃进运动”让中国亿万农民啼饥叫寒,所谓“文化大革命”让中国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惨遭蹂躏和迫害,直到“六.四”民主运动被血腥镇压,这一切不都是在我国不断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不断发挥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优越性的旗帜下发生的残酷事实吗?中国民主党人凭着对历史对人民对自己良心负责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对中国现行的制度提出多方面批评、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是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为了祖国明天更美好。这是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现行制度提出批评、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的良好初衷和良苦用心。这一切都被北京市高院诬称为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企图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这难道不是诽谤他人吗?
五、中国民主党对现行制度的批评、反对意见和政改建议是实事求是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中国民主党人批评我国现行制度是恐怖专政,是独裁的专制,这难道不是事实吗?中国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惨死不是足以证明我国现行制度的恐怖性和专制性及独裁性吗?共产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天天说要推翻资本主义,他被抓被杀了吗?列宁也天天说要推翻沙皇专制,沙皇除了流放他之外,杀了他吗?但是在中国持不同政见的人就被杀(在毛泽东时期)、就被抓(在邓小平时期、在现在时期),这难道还不是恐怖,,还不是独裁,还不专制吗?中国民主党人为了祖国明天更美好,为了祖国与公民的最高利益,冒着牺牲身家性命的风险,批评现行制度,促进它向合理的方向发展,这有什么错,这有什么罪?如果中国现行制度容许持不同政见的人或党派存在,谁批评中国现行制度独裁恐怖专制的话,那么最先站出来为中国共产党辩护的就是中国民主党人。这些北京市高法都闭着眼睛,堵着耳朵,装聋作哑,它的公正到哪里去了?中国民主党人向中国共产党提出政改建议,结束一党专制,开放报禁、党禁,建立一个多党竞争、多党制衡的民主宪政体制,这有什么错呢?难道“反右运动”、“大跃进运动”、“文化大革命”与“六四民主运动被镇压”的祸国殃民的事件不都是中国共产党在没有独立的稳健的民主党派监督下,在言论、思想、文化被专政的局面下,领导发生的吗?中国公民在遭受了几十年政治斗争灾害之后,向中国共产党提出政改建议,还不是天经地义的吗?诚然,邓小平时期和现时时期中国政治、社会生活是有很大进步,但这种进步能够成为不允许中国公民向中国共产党提出自己政改建议的理由吗?这种理由难道能够成为北京市高法对中国民主党人进行政治迫害、人身关押的法律依据吗?没有,从来就没有这种权利。即便中国民主党人的政改建议有激切之处,那也只是言论的东西,北京市高法有什么权利对中国民主党人进行迫害和关押呢?而恰恰是这些激切的言论,才显示中国民主党人真诚的赤子之心,中国民主党人问心无愧!
六、法官在党则有私,法院有党则枉法,法律属党则不公,这是自从中国有了执政党实行“一党专制”政治体制以来被历史所证明的真理。这不论是中国国民党,还是中国共产党,都一样。中国宪法属于中国,人民法院属于人民,人民法官属于法律,这是中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才是中国实行宪法至上,依法执法,依法治国的历史要求和方向。
保卫中国宪法的全民性,保持人民法院的独立,保留人民法官的良心,这是中国人民维护自己公民权即人权的最后保障,也是中国存在天理良心的起码要求。北京市高法丧失了以上三个神圣原则,指鹿为马枉法裁定,迫害关押中国民主党人,是终将会受到历史之谴责、法律嘲弄、良心鞭挞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中国公民、中国民主党员高洪明
于北京市第二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
2000年10月12日书上
申诉人:高洪明(北京)
手机:13522267658
2011年2月22日重新誊抄呈上
关于在狱中申诉书之说明
我从1999年6月29日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判刑八年剥权二年,关进了北京市第二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坐牢。我的这封申诉书,是10年前2000年10月12日草就的,当时我誊抄两份于2000年10月15日交给十八分监区长,请他用挂号信邮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我的申诉书寄出10年多了,至今没有回音。
由于当时我入狱一年多,狱方不让我读书看报,我也没有法律书籍可查,也由于我当时久不提笔,所以申诉书的文字、标点、格式都很粗糙。但是,我仍将一字不改的、一个标点不改的、格式一点不改的誊抄一遍,作为新的申诉书,用挂号信邮寄给出席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并期待他们依法作出法律书面答复。
申诉人:高洪明
手机:13522267658
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