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月1日公布的“20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显示,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26.8%。而与此同时,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同比增长11.3%,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17.9%。
年终岁末的这一“税收收入增长结构分析”尤其是其中的个税增长分析,无疑让人感到不安。
2010年人均收入仅增长11.3%、工资增长也不过17.9%,但个税收入却增长高达22.5%,分别高出11.2和4.6个百分点。这表明,在过去一年,我国居民在个税上的税收负担再度提高。这实际上也就是说,相对于居民收入的增长,政府的个税收入增长,其实是一种并不公平合理的畸形增长。
进一步看,这种畸形不公的个税增长,还表现在不同收入所得项目、征税人群之间个税负担的不公。“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26.8%”,意味着贡献个税收入增长的主体仍是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的工薪阶层,相比于其他群体,他们的个税负担、税负痛苦程度增长得更快。而我们知道,按照《个税法》,工资薪金其实仅是十一项应缴纳个税的所得项目之一,在这之外,还有许多往往专属于真正富裕阶层的个人收入所得项目,如“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这种背景下,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增长26.8%,比整个个税收入增长更快,显然预示着,目前我们的个税负担内部结构,也是十分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有限、主要靠工资薪金养家糊口的工薪阶层贡献了主要的个税收入及其增长,而收入更多、更该课税的富裕阶层,却并没有贡献与其收入相称的个税收入。
所有这些个税畸增下的不公,无疑再次表明,目前我们的个税体制本身并不是公平合理的,加速推动这方面的改革进程已是刻不容缓。一方面,需要尽快从总体上全面降低个税的税负程度,将畸形过快增长的个税收入降下来,真正让利于民、藏富于民;另一方面,又要尽快调整个税内部的负担结构,着力改变工薪阶层纳税过多、而富裕阶层却纳税过少的不正常逆向格局,让个税真正充分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均贫富”的积极社会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