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原电视节目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自首,考量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所得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的“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人民网)
对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轻判李泳,笔者不禁心生三问:
一问李泳“潜逃”何以变“自首”?这是一个最为明显的疑问,因为,关注陈绍基和李泳腐败案的人都清楚,李泳是在潜逃中被有关部门抓获的,又怎会是自首的呢?关于李泳的“潜逃”,原报道如下:陈绍基案发后,意识到“大难临头”的李泳也密谋潜逃。日前李泳手持外国护照准备前往香港,在出关时被有关部门拦截并带走,不过现时李泳只是“协助调查”,并未如传闻中的“双规”或“拘捕”。然而,就是在这么一个实情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李泳案时,竟然将李泳的“潜逃”变成“自首”,这不是在开脱李泳的罪责,又是什么?重庆法院还能作令人信服的解释吗?
二问李泳有无“涉黑”?原报道如此表述:这次李泳被带走协助调查,并不仅因为她与陈绍基关系密切,而是参与了陈的违纪活动,当中涉及港澳黑社会问题。可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李泳案时,没有考虑李泳的涉黑罪行,是令人生疑的,不仅有包庇犯罪分子的嫌疑,而且还是公然的司法腐败。
三问李泳为何被跨省异地审判?大家知道,事发前李泳的身份是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广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国家一级播音员、副监制,国家一级播音员。换句话说,李泳虽在广东电视台工作,但还算不上是个“官”,而现在却被跨省异地审判,这说明了什么?不正说明了李泳不仅涉黑,而且还是个头目吗?因为跨省异地审判的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省部级以上贪官要跨省异地审判。比如:两位副部级高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审判。据悉,两案都是“一个审判模式”:先由中纪委查办,然后交给最高检,最高检指定下面省级检察院反贪局具体办理,公诉人以省检为主、市级检察院配合,两地的中院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判。所以,从官员这个角度来看,李泳是够不到级别的,不应该被交到重庆来审判的。
二类是“黑老大”要跨省异地审判,李泳就属这一类。大家知道,司法部在督办涉黑案件中,黑恶犯罪“异地用警、异地办案”等机制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应用并更加成熟。异地调警机制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源地、生成地和主要案发地之外的地区调集警力,组成临时机构管辖、侦办涉黑犯罪,再由异地的检察、审判机关进行公诉、审判的办案模式,就是成功的实践。2006年,司法部还下发了《关于收押黑恶势力罪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同一黑恶势力团伙的罪犯,不得在同一监狱关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应当实行跨省(区、市)异地关押。”所以,从这一实践出发,李泳被交到重庆来受审,并非因为她受贿了多少,而是因为她涉黑了,且还是个“头目”。否则,法院将无法解释李泳为何要被跨省异地审判。
当然,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一定要否认李泳的涉黑,那么,在李泳官级达不到而又无涉黑的情况下还从广东被交到重庆来审判的,唯一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李泳身后除陈绍基外,还有别的“伟哥”。这个“伟哥”可能是广东官场上的实权派人物,也可能是更大、更高级别的官员。否则,无人会有能力将李泳从广东交到重庆去审判,并达到“被轻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