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林业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3万元。并在搜查时,从其写字台柜子里搜查出子弹138发。9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非法私藏弹药罪两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
2万元感谢费, 局长收得的“心安理得”
现年54岁李某,被捕前任埇桥区绿化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任埇桥区林业局局长。2004年,在李某的协调下,埇桥区林业局将 其下属单位五里园苗圃的土地转让给某林木公司。2005年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又委托李某帮忙购买景观树。之后,李某从夹沟镇镇头村为其购买3棵木瓜树和2棵石榴树,树款加运费约3万元。2005年六七月份,陈某为感谢李某在五里园苗圃土地转让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借付树款之机,安排该公司副总经 理交给李某5万元,其中3万元为树款,多付的2万元为感谢费。
以后的陆续几年,李某也在为他人“带去方便”的同时,让自己的腰包鼓鼓。 2004年春节前,埇桥区解集乡宣山村周某为找李某办理退耕还林计划,送给李某5000元。2005年林业局为周某办理了2000亩退耕还林计划。为表示 感谢,当年秋天,周某又送给李某1.5万元。
2005年底,宿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某租赁了林业局下属企业富林板厂。修围墙时,毋某找到李某,欲把围墙外的地租下来,为防止有人闹事,让李某帮助 做协调工作,李某表示同意。后围墙顺利修好。为表示感谢,2006年2月的一天,毋某到李某家中送上5万元。2005年底,埇桥区林业局下属某单位的王某某为了个人职务升迁,送给李某3万元。2006年3月,王某某如愿以偿。。
写字台柜子里搜出138发子弹
2009年6月10日,因涉嫌受贿,李某被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检察人员在对李家进行搜查时,从其写字台柜子里搜查出子弹138发,其中五一式手枪子弹8发,六四式手枪子弹40发,小口径运动长弹90发。李某供认,其在1991年任符离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镇长时,公安机关为其配备了五一式和六四式手枪,并配置了子弹。1997年公安机关通知上交枪、弹时,李某只把手枪上交,其配置的子弹及1993年朋友赠送的运动长弹没有上交,一直放在家中。
今年3月,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受贿9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以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对于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和周某2万元均没有认定为受贿。一审宣判后,泗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李某则提出上诉,要求宣告其无罪。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和周某2万元事实清楚,应当认定为受贿,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李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以受贿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以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