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中央民族大学文传学院教师,两个孩子的母亲;原本应该过着平静的生活,因为练习法轮功的缘故,被中央民族大学停止授课的工作。在这些年里,梁波因为信仰问题受到了重重打压。
2009年3月,梁波与学校因为住房问题产生纠纷;当时中央民族大学派人去收梁波的住房,并将租住在梁波房子里的藏族青年殴打一顿。梁波就此问题找学校房产处、保卫处、校办公室等单位解决问题;彼时各相关部门告诉梁波说学校已经将她开除。
2009年5月18日上午,梁波再次来到学校,找文传学院书记柳春旭就被开除问题进行交涉,要求学校正式告知本人,索取开除文件。在此期间,文传学院与保卫处向万寿寺派出所打电话说梁波来学校欲散发法轮功光盘。万寿寺派出所与民族大学保卫处(部署了20多名保安)将梁波强行抓到万寿寺派出所,当天下午万寿寺派出所某警察拿出一张光盘给梁波看,说是梁波散发,梁波说没有散发,该警察明言领导交代的只能这么办了。梁波在派出所期间曾有人告知她以后不能再找民族大学,否则找一次抓一次。
万寿寺派出所当天把梁波送到海淀看守所关押,梁波在此情况下绝食14天抗议这些人的非法行为,后因身体虚弱、生命垂危,在2009年6月30日被家人接回家中。
2010年5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突然来到家中强行将梁波带走,关押在海淀看守所。家人在一周后第二次去海淀看守所送衣服,被告知5月24日已经转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当家人辗转找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地址时,又被告知人在医院,不能存衣服。后一直打听不到梁波下落。家人和委托的赵律师多方打听,一直不能实现会见;公安说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说还没有收到案卷,此情况持续多日。后来程海律师介入后,多方落实才查到案卷已经在海淀检察院多日了。
程海律师在看守所第一次会见梁波也充满了曲折,看守所设置障碍,故意阻挠律师会见,后经律师据理力争终于于2010年8月23日见到了梁波,当时梁波身上带伤,走路不便。
2010年8月23日是梁波的生日,在这一天律师能够见到她,我们家人也感到很欣慰,我们全家当天为她在家过了生日,切了生日蛋糕。
因为律师的介入情况有些进展,也因为梁波受到的种种非法的对待,我终于忍不住要替梁波开一个博客,要把梁波的遭遇和家人的情况在博客里告知关心她、爱护她的亲友们、朋友们。
自从程海律师2010年8月16日把材料递给了海淀检察院,检察官陈雷就一直避而不见,直到8月23日陈雷才告知案卷已经转到了海淀法院;在此之前,他们一直拖延,律师介入后他们加快了进度。
程海律师在海淀法院阅卷时发现缺少程序卷,向法院提出阅程序卷,法院告知检察院没有移交;程海律师只好再找陈雷要求调阅程序卷,陈雷此时极不配合,态度恶劣,程律师无奈直接向纪检投诉,才最终得以调阅程序卷。
海淀法院也加快了速度,短信通知律师于2010年9月8日上午9:30在海淀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梁波一案。
律师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大量工作,走访了多位当事人,取得了一系列的事实资料。
9月8日开庭当天,海淀法院游涛滥用公权力阻止梁波亲友旁听,在庭上更是态度恶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作为一个法官,如此拙劣的违法表演,只能说明他是一个不合格的法官,是法官队伍里的南郭先生。
9月30日,梁波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民族大学教师陈允锋诬告陷害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允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继续观看有司的丑恶表演。
刑事自诉状:陈允锋诬告陷害罪
自诉人(受害人):梁波,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新闻学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代理人:李苏滨,男,汉族,1956年出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原副主任,电话13366121891。
代理人:薛孟春,男,汉族,1968年出生,电话13311060705。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陈允峰,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中央民族大学文学和新闻传播学院(下简称文传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电话010-68932939。
案由:诬告陷害罪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允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中央民族大学称2004年开除了自诉人,多年来自诉人多次找文传学院和学校有关负责人要求送达开除我的文件、说明开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未果。学校保卫处因欲收回学校2001年分给我的住房不能,于2009年3月初一天夜里派人殴打、驱赶我住房的房客,企图暴力收房。为解决我和学校之间上述两类纠纷,2009年3月9日上午,自诉人去学校找保卫处负责人、校办公室韩国鹏副主任、副校长严玉明等人交涉,严玉明等人虽接待自诉人,但明显敷衍。因纠纷没有解决,
自诉人于同年5月18日再次来到中央民族大学找相关负责人继续交涉,正在与文传学院书记李娴霞交涉为什么开除我时,突然闯进几名便衣警察拘留了我。2010年8月,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9月8日,海淀区法院对我的案子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自诉人才知道,公诉人指控我犯罪的主要事实是2009年3月9日11时许我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纯粹是捏造出来的,完全是陈允峰和民族大学有关人员对我的诬告陷害。理由如下:(1)2009年4月6日公安人员做的陈允锋询问笔录中,陈允峰说2009年3月9日11时许他不认识的一个女士于在他的文传学院办公室向他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说这个散光发盘的人是我。实际上我和陈允峰同事多年,他1997年调来文学系(后改为文传学院)、我1998年分来该系工作,当时系里仅有20多个员工,到2009年3月9日双方已经在一起工作十多年,大家都非常熟悉,他说不认识我或和我不熟悉,是为诬告陷害编的假话。(2)3月9日当天上午我先后找保卫处负责人、校办副主任韩国鹏和副校长严玉明等人交涉,根本没有去过文传学院,更没有见过陈允锋,他说我在当天上午11时在文传学院向他散发一张光盘是捏造事实。(3)开庭前我的辩护人找陈允锋核实他说我向他散发光盘的事实,他也说3月9日他把陌生女子向他散发一张光盘交学校保卫处,中午时分警察、保卫处的人要他一起看了文传学院楼的监控录像,拟找出向他散发光盘的女士,没有看到当天我有进出文传学院的录像画面,也证明我当天没见过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与校方某些人员,为了“彻底了结”由其非法制造的与自诉人之间长期形成难以解决的两类纠纷,采用诬告陷害的方式意图使自诉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自诉人因其诬告陷害被以涉嫌犯罪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陈允锋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本人现对陈允峰提起刑事自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审判。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附证据和本自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梁波
代理人:李苏滨、薛孟春
2010年9月29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来源:梁波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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