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0-05-13 09:08:18作者:秀才江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令第11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新京报》
如果把新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比喻成一道圣旨,恕小民我实在不愿领旨谢恩,因为我看不到‘皇恩浩荡’,我只看到‘法外开恩’。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暴力犯罪,何况是警察执法犯法,岂能开除了事!何况只有情节严重者才开除,一般情况下连开除都用不着!对不起,我要抗旨!这不是严肃处理,这是明目张胆的从轻发落!这不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这是执法犯法、罪减十等!
一个法治国家的宪法理所当然适用于每个公民,任何部门法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任何部门法规的制定也绝不容许违背宪法精神。很遗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格格不入,警察的部门法规已经明目张胆地凌驾于宪法之上,警察已经正式成为法律的vip。老百姓打人是违法犯罪、坐牢拘留,警察打人是违反纪律、大不了开除,如此不公平待遇竟然作为法律固定下来、6月1日公布天下,我想想也觉得不寒而栗!
这部法规一旦颁布天下,后果将十分可怕。反正查到了刑讯逼供,大不了开除不当警察,暴力警察有何惧哉!刑讯逼供既可耀武扬威,也可让人供认不讳,既不用坐牢,也不用拘留;刑讯逼供几乎有利无害,警察同志何乐而不为!这条法规让我看到不久的将来,派出所、公安局、监狱的刑讯逼供将与日俱增,雷人死亡也将推陈出新。
法律有善法,也有恶法,善法可以兼济天下,恶法则荼毒百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善法还是恶法,我不敢说,反正大家心知肚明!反正我们的互联网很自由,我就自由地点到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