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凶杀案,震惊了全社会,人们在反思悲剧的同时,也触发了一场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我们今天的话题就从这里说起。有人认为,正是媒体过度渲染的报道,对那些潜在的杀人者起到了某种诱导、教唆和示范的作用,导致更多无辜的孩子们处于危险之中。因此,为了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就应禁止媒体再对此类事件进行报道。对此,有主流新闻网站很快便作出回应,删除了相关消息,并解释说,媒体不该”有闻必报”,而删贴是出自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似乎这样一来,便可天下太平,万事大吉了。
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把正常的媒体报道和所谓的“有闻必报”与“过度渲染”混为一谈,是一种偷换概念的伎俩。的确,媒体不应该也不可能有闻必报,而且在报道凶杀案的时候,大众媒体还要有所节制,不应对作案过程以及现场惨状进行过度渲染,在必要时还须对受害者的隐私予以保护。但我们今天想要重点讨论的是,媒体是否有必要对此类事件进行报道,或者说重点报道。《南方都市报》上作者长平的文章接着说,不错,媒体报道的确可能对那些潜在的杀人者具有示范作用,让他们了解到,自己内心的”冤屈”或者其它情绪可以通过滥杀无辜来进行发泄。不过,以此为理由阻止媒体报道的人,只看到了新闻报道的这样一个负作用,却忽略了诸多其正面和积极的社会效应。而这些正面效应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社会公众拥有知情权,他们希望了解自己真实的生存环境,也需要知道身边到底发生了什么新闻,从而发现这个社会究竟存在什么问题。也许,政府有很多不想让公众知情的机密,但是,太多的秘密只会让这个社会变形,更何况,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任何封堵都是徒劳的。与此同时,那种“口口相传”的方式不仅不会让消息跑得更慢,而且还会捎带上无数添油加醋的谣言。其次,媒体报道还能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同情,对杀人者进行谴责。这对那些不幸逝去的生命是一种尊重和哀悼,对受害者家属也是一种关怀和帮助。设想一下,发生了如此悲惨的事件,假如全社会居然还能视而不见,照样歌舞升平的话,那将是何等的麻木和冷酷啊,对于那些受害者家庭来说,这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第三,媒体报道还能起到警示作用,尤其会对各级社会管理者形成巨大的压力,迫使大家共同来反思现存的社会问题。在疏导社会底层不满情绪的同时,认真落实幼儿园和学校等地的安保措施,以求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第四,对于那些潜在的杀人者来说,媒体报道不仅存在示范作用,同时还具有警示和谴责的功效。那些无辜受害者的痛苦,有可能唤醒其中的良知尚存者,而社会舆论的强烈愤慨,也有可能让他们觉得如此铤而走险,得不偿失。
长平的文章又说,不仅如此,对于那些打定主意要通过报复社会来发泄不满的人来说,媒体的沉默还有可能激发出更大的恶行。道理很简单,那些行凶者的目的就是要引起人们的震惊与关注,如果杀一个人你若无其事,杀十个还不吭声的话,那么杀一百个、一千个呢?这就是恐怖分子的逻辑。因此,重要的是把事情说出来,想方设法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即便是那些不主张媒体报道的人,恐怕也是不会同意社会对此置之不理的,但他们会说,可以通过内部渠道,让领导知道就行了,领导们自然会重视,并想办法加以预防的。不过,这种传统思维早已被历史证明,不是幻想就是欺骗。这是因为,现代政治认为,权力并非性本善良,只有在民意的有力监督和制约之下,它才有可能为民所用,而舆论正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
文章最后强调说,可以肯定的是,最不希望媒体报道此类事件者,一定是各级政府官员。他们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来阻止媒体的正常报道,而那些受害者家属则会千方百计地向媒体通报消息。只要想明白这其中的道理,就不会只盯着媒体报道的负面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