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有关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面临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听证会在北京市司法局举行。
两名北京律师之前在一次执业中因主动退出法庭,被控扰乱法庭秩序,北京市司法局拟对其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
当天的听证会从上午九点半开始。一大早,北京市司法局所在地——北京西城区后厂平胡同39号即戒备森严,后厂平胡同东西大半条街都拉上了警戒线,附近停靠着十几辆警车,一些围观人员和聚集在司法局门口的上访人员被劝阻和驱赶。
听证会在北京市司法局大楼611室举行,持续到中午一点半左右结束。据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介绍,听证现场20多个座位,多为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等人员占据。
听证会的调查人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两名工作人员担任,而法制处的两名工作人员则担任听证主持人。
该处罚源于一年前发生在四川泸州市中级法院的一桩刑事案件。
2009年4月27日,泸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据唐吉田、刘巍称,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对辩护律师的质证和辩论意见等有诸多限制,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甚至要求被告人对提问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两位律师表示,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审判长再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并加以斥责,为此他们以退庭表示抗议,并在退庭时递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当年5月,泸州中院致函北京市司法局,投诉这两位律师在案件开庭时中途退出法庭,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建议对两位律师进行处罚。
2010年4月12日,唐吉田和刘巍收到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称拟对两律师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之后,两位律师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举行听证会。
听证中,调查人称,鉴于两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故应对其进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唐吉田和刘巍则认为,这一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泸州中院的主审法官在庭审中也只是指责其言论不适当,自始至终没有对律师的言行进行训诫,也没有对律师的行为做出任何处罚。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两位律师表示,他们的行为都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的,既没有发表法律禁止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也没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他们认为,泸州市中级法院在审判中,有明显的限制律师和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为,反而违背事实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律师。
对于面临的处罚,唐吉田表示,“会穷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切救济手段。”
*************************************
张耀杰编辑整理网络信息
北京律师唐吉田、刘巍因为出庭辩护而被北京市司法局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北京司法局决定于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北京司法局内进行听证宣告。
唐吉田和刘巍是今年四月十二日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此处罚案件针对的是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审,审判长为李旭东,被告人为杨明,罪名为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辩护人为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的刘巍和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处罚内容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唐吉田和刘巍已经写信提出申诉,并指出北京市司法局认为他们“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也显然是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唐吉田律师介绍说,泸州市中级法院根本未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庭审,当天法庭内外的秩序非常混乱,审判员迟迟不进入法庭,审判长对法庭内旁听人员录像的行为不予以制止,而且审判长十余次阻断辩护人的发言,以至辩护人无法正常辩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当天被告人杨明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的第二审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九时三十分整,旁听人员近五六十人坐在旁听席上,由于座位有限,门外亦有几十人隔着窗户旁听。唐吉田与另一名律师刘巍受杨明的母亲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并准时就坐辩护席准备开庭,但迟迟不见审判长进入法庭。一刻钟后,几个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法庭,无理要求旁听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检查,旁听人员质疑他们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遭到拒绝。那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员同时又强行要求二位辩护人离开法庭,却不给任何的理由,辩护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也遭到其拒绝,甚至恼羞成怒,对辩护人大喊大叫。因为这几个不明身份人员的违法行为,审判长和法警没有及时制止,致使法庭内成了几个不明身份人的地盘,他们可以恐吓辩护人,他们可以随便驱赶旁听人员,却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后审判长李旭东带几个法警到辩护人面前,要求辩护人配合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东也拒绝说出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辩护人离开法庭的理由。辩护人走出法庭后,发现在楼梯的角落里和楼层上,有几个人对着辩护人和旁听人员偷偷拍摄。这种偷拍的行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时法警和法官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
开庭时,在旁听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辩护人发言时,会多次站起来并在庭审现场走动,摄像头对准辩护人进行拍摄,态度轻慢无理,甚至有挑衅之意。二位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对这个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并要求阻止这青年人的拍摄,但审判长没有任何的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审判长对明显违反庭审规则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进行。
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大约有十几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法庭辩护进行得非常的困难,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审判长试图压缩辩护人的辩护空间,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聋,在每次审判长阻断辩护人发言前,都会和坐在旁听席的一个男士进行眼神的交流,或者在听到旁听席这位男士的咳嗽声时,审判长就有阻断辩护人和被告人言论的行动。审判长数次阻断辩护人发言,辩护意见无法完整表达,直至法庭辩护快要结束时,审判长再次阻断发言并斥责辩护人。审判根本不是在独立的审判,法庭的秩序任何旁听人员来操作,为了维护辩护人的发言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审判员明白法律是不容许如此的践踏,辩护人选择和平退庭,并在退庭时交上书面的辩护意见。
泸州市中级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本应当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然而非但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正,却违背事实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这明显是对律师的打击报复。
唐吉田指出,中国司法指控×教等诉讼案在一九九九年以后就数目减少,主要通过劳动改造系统处理**功问题。包括被指控×教**功在内的弱势群体在中国人数不断增多,但能够向他们提供维权帮助的律师及其他维权力量却人数很少。中国官方以各种理由和办法限制向弱势群体提供维权帮助,同时也以不同理由处罚敢于维权的律师和其他各界维权人士。
唐吉田分析说,现在中国维权人士面临自身的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的危险,需要维权。唐吉田和刘巍将尽管并不太相信北京司法局会轻易改变决定,但也利用北京司法局业内听证会的机会,申诉理由。这是他们的权利。唐吉田预计,剥夺他和刘巍律师执照的程序将是漫长而复杂的,如有必要,他们将走完听证会后的一审和二审上诉程序,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做不懈的争取和斗争。